良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主办
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取证指南 > 正文

2012危险化学品_工业硝酸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作者:大相 来源: 日期:2012/8/6 15:55:17 人气: 标签:


编号:(X)XK13-009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6)
(工业硝酸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1月19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3
4.1 申请和受理 3
4.2 企业实地核查 4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5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5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工业硝酸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工业硝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6
5.3 工业硝酸产品检验项目 8
5.4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8
5.5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8
6  证书和标志 11
6.1 证书 11
6.2 标志 12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3
8  监督检查 13
9  收费 14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4
11  附则 14
附件1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15
附件2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8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1
附件5 检验报告 33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7
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工业硝酸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44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 、《关于摩托车头盔等11类产品生产许可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审批发证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2010年第89号公告)、《关于印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工作规范>的通知》(国质检监[2006]413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业硝酸产品(已形成商品)划分为2个产品单元、2个产品品种 (见表1)。
表1  工业硝酸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规格及生产方式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 生产方式   
  工业硝酸  稀硝酸  68酸 生产、分装    
      62酸     
      50酸     
      40酸     
    浓硝酸  98酸     
      97酸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业硝酸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工业硝酸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变化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协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工业硝酸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配合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工业硝酸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危险化学品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亚运村安慧里四区16号楼518室
邮政编码:100723
电    话:010-84885009  84885418  84885339
传    真:010-84885009
电子信箱:hgscb5009@126.com
联系人:陈瑞英  孙  琳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的受理、审查、批准、发证以及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省级发证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3.7.1根据《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发[2005]40号)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9号)的规定,自2005年12月2日起限制常压法及综合法硝酸装置。
3.7.2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规定,生产工业硝酸产品的企业,应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危险化学品”,“产品名称”栏填写“工业硝酸”,“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 “产品规格”和“生产方式”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根据3.7条国家产业政策及《关于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工作中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有关问题说明的通知》(国质检监联[2006]632号)的有关规定,凡申请涉及产业政策产品的企业应提供产业政策证明文件原件
4.1.1.5安全生产许可证(分装企业也可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获证企业名称变更、迁址、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时,应提供新换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4.1.1.6 《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企业申请书电子文本(Excel)》(从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下载)。
4.1.1.7 《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
4.1.1.8 县级(含)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的复印件。
4.1.1.9 采用非典型性工艺的企业,提交工艺流程及说明。
4.1.1.10 法律、行政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产品标准中有批量规定的按相应产品标准规定执行;产品标准中没有批量规定的,以15天的生产量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
4.2.2 被核查企业所在地的市级或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委派1名观察员参加,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根据《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取样品,填写《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
4.3.2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对工业硝酸产品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也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检验机构应当自完成抽样之日起15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对提交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
4.4.2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3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负责在网络等媒体上公告其审批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信息,并将信息通报有关部门。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所属单位与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可以直接派出审查组,也可以以书面形式委托所属单位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核查。集团公司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
4.5.4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工业硝酸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工业硝酸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品种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浓硝酸  产品标准 GB/T 337.1-2002 工业硝酸 浓硝酸   
    相关标准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200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稀硝酸  产品标准 GB/T 337.2-2002 工业硝酸 稀硝酸   
    相关标准  GB 190-2009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GB/T 601-2002 化学试剂 标准滴定溶液的制备   
      GB/T 603-2002 化学试剂 试验方法中所用制剂及制品的制备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678-2003 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0-2003 液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GB/T 6682-2008 分析试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 
注:产品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产品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工业硝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工业硝酸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品种 生产设备   
  浓硝酸  1.原料气净化设备   
    2.原料气混合设备   
    3.氧化设备   
    4.透平设备#   
    5.吸收设备   
    6.加热设备   
    7.冷却设备   
    8.漂白设备   
    9.精馏设备   
    10.计量及产品贮存设备   
    11.尾气净化设备   
    12.高压合成(直硝法)   
  稀硝酸  1.原料气净化设备   
    2.原料气混合设备   
    3.氧化设备   
    4.透平设备#   
    5.吸收设备   
    6.加热设备   
    7.冷却设备   
    8.漂白设备   
    9.计量及产品贮存设备   
    10.高压合成(直硝法)   
    11.尾气净化设备 
注:1. 以上为典型工艺应必备的生产设备,对于非典型工艺,应按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设备进行核查。
2. 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3. 透平设备(标#):在常压法生产工艺中无透平设备;综合法生产工艺中在吸收设备前、后各需一个透平,共计二个;加压法生产工艺中在氧化设备前、吸收设备前、后各需一个透平,共计三个。
4. 分装是指通过改变外购产品原包装形式、体积等,并以分装企业为生产单位的生产行为。分装企业的 “精馏设备”为必备生产设备,其它可不做要求。
表4  企业生产工业硝酸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
品种  标准
条款  检验
项目  检    测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浓硝酸    硝酸含量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托盘天平 分度值0.1g   
        安瓿球 直径约20mm,毛细管端长约60mm   
        锥形瓶 容量500mL,带有磨口玻璃塞,颈部内径约为30mm   
        滴定管 /   
      亚硝酸含量  锥形瓶 容量500mL,带有磨口玻璃塞   
        密度计 0.001g/cm3   
        滴定管 /   
      硫酸含量  瓷蒸发皿 容量100mL   
        滴定管 /   
      灼烧残渣  蒸发皿 铂皿或瓷皿,容量(100~125)mL   
        高温炉 (800±25)℃   
      其他各种玻璃仪器    
2  稀硝酸    硝酸含量  分析天平 精度:0.1mg   
        安瓿球 直径约20mm,毛细管端长约60mm   
        锥形瓶 容量500mL,带有磨口玻璃塞,颈部内径约为30mm   
        滴定管 /   
      亚硝酸含量  锥形瓶 容量500mL,带有磨口玻璃塞   
        密度计 0.001g/cm3   
        滴定管 /   
      灼烧残渣  蒸发皿 铂皿或瓷皿,容量(100~125)mL   
        高温炉 (800±25)℃   
      其他各种玻璃仪器  
注:企业配备的检验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 工业硝酸产品检验项目
表5  工业硝酸产品检验项目
 
序号 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1  浓硝酸  《工业硝酸浓硝酸》
  硝酸(HNO3)的质量分数              
      亚硝酸(HNO2)的质量分数              
      硫酸(H2SO4)的质量分数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2  稀硝酸  《工业硝酸稀硝酸》
  硝酸(HNO3)的质量分数                
      亚硝酸(HNO2)的质量分数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注:表5所列检验项目全部为许可证检验项目,其中标△的检验项目为型式检验项目,其余项目为出厂检验项目。
5.4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抽样规则
5.5.1.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审查组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单位负责抽样。
5.5.1.1.2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贮罐或仓库内进行,样品应自采样日起一个月内生产且自检合格的库存产品中抽取。每个申请品种抽取一个样品,抽样应有厂方代表确认。
5.5.1.1.3抽样基数:以标准规定的批次为抽样基数(最大批量不超过150吨)。用槽车装运的工业硝酸每槽车为一批。
5.5.1.1.4 抽样量及抽样方法按国家标准GB/T 337.1~337.2-2002中规定的复验所取样本数和抽样方法进行。
5.5.1.2 企业申请多个规格产品时,抽取最高规格的样品。不同生产厂所应当分别抽取样品。
5.5.1.3 抽样后,由抽样人员按样品填写抽样单(见表6),抽样人员和企业代表共同签字确认并加盖企业公章。
5.5.1.4 许可证检验抽取样品为一次性抽样,抽样基数不符合要求或抽不到样品的按样品不合格处理。
5.5.1.5 抽样单
表6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样品名称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产品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原则
5.5.2.1检验项目及检验依据
检验机构应依据《工业硝酸》(GB/T 337.1~337.2-2002)进行检验,具体检验项目及指标见表7、表8。

表7  浓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
 
项目  指标   
  98酸 97酸   
硝酸(HNO3)的质量分数             ≥ 98.0 97.0   
亚硝酸(HNO2)的质量分数           ≤ 0.50 1.0   
硫酸(H2SO4)的质量分数             ≤ 0.08 0.10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 0.02 0.02   
注:硫酸含量的控制仅限于硫酸浓缩法制得的浓硝酸 

表8  稀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指标     %
 
项目  指标   
  68酸 62酸 50酸 40酸   
硝酸(HNO3)的质量分数   ≥ 68.0 62.0 50.0 40.0   
亚硝酸(HNO2)的质量分数 ≤ 0.20   
灼烧残渣的质量分数     ≤ 0.02 
5.5.2.2判定原则
检验单位按现行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进行全项检验,若全部检验项目合格则判定该样品该规格及以下规格为合格。若有一个检验项目的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标准所规定的指标,判定该样品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产品品种、规格和生产方式。例:1.工业硝酸:(1)浓硝酸(生产)(98酸、97酸)。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品种或者新建生产装置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的,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或受省级委托的地方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9企业因迁址、增项、更名、遗失补领等取得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证书的,原国家证书应按有关规定办理注销。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XK13-009-×××××。其中,括号内的(X)代表本省简称,XK代表许可,前两位(13)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9)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一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2004]14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化肥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上海)
地    址:上海市云岭东路345号
邮政编码:200062
电    话:021-52500134  52815377-1706
传    真:021-52801361
联 系 人:商照聪  杨晓霞
电子信箱:szcmsds@gmail.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2)天津市产品质量监督检测技术研究院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开华道2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23078953
传    真:022-23078915
联 系 人:王  萍
电子信箱:xukezheng2008@yahoo.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3)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云南省昆明市教场东路23号
    邮政编码:650223
    电    话:0871-4176025
    传    真:0871-4174432  5192456
联 系 人:他德洪
电子信箱:ynzjhgz@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0991-2817436 
    传    真:0991-2817436
联 系 人:王爱东
电子信箱:wad1117@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5)山东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济南市山大北路81号
邮政编码:250100
电    话:0531-88118781  88118799
传    真:0531-88118790
联 系 人:许世明
电子信箱:xushiming66@126.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6)黑龙江省质量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南通大街25号
邮政编码:150050
电    话:0451-86087366
传    真:0451-82513412
联 系 人:梁振芬
电子信箱:liangzhenfen111@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7)国家危险化学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星桥街112号
邮政编码:610021
电    话:028-84470619
传    真:028-84470629
联 系 人:李肖峰  戴祖清
电子信箱:scwh@vip.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8)国家煤及煤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太原市长治路106号
邮政编码:030012
电    话: 0351-7223664
    传    真:0351-7231897
联 系 人:李晋凯
电子信箱:guojia7223664@yahoo.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9)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南京市红山路168号
邮政编码:210028
电    话:025-85416725
传    真:025-85404584
联 系 人:吴宝庆
电子信箱:wubq@njzj.gov.cn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10)河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河北省石家庄市中华南大街537号
邮政编码:050091
电    话:0311-67568361 67568360
传    真:0311-67568471
联 系 人:耿晓虹、陈小飞
电子信箱:gengxh832@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11)河南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河南省郑州市建设东路37号
邮    编:450052
电    话:0371-67938907
传    真:0371-67938907
联 系 人:陈  平
电子信箱:chenpinhn@126.com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12)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    编:400020
电    话:023-67952724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信箱:zyb@cqjz.com.cn
检验产品范围:工业硝酸

 

 

 


附件2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 格: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5条41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1采购控制的5.1.5款、6.3出厂检验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6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符合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o 符合
o 不符合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
2.非典型生产工艺或分装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符合工艺设计文件规定。
3.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4.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2.生产控制用仪器、仪表的性能和准确度是否满足检定规程的要求并在检定有效期内。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5.2中规定的必备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其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质检机构的检验设施、场地及能源、照明、采暖、通风等有利于检验工作的正常进行,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实验室布局合理,并按检验工作需要进行有效隔离。 1.检验设施、场地是否满足要求。
2.实验室是否配备必须的消防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
3. 实验室是否布局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
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
人员 根据《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6号令),化学分析工应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负责成品出厂检验的化学分析工(至少2名)是否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大专以上分析专业毕业证书。
2.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3.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4.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5.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
工人 工人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
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及安全生产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产品标准中引用的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目录、详细的工艺流程图、工艺规程、产品安全技术使用说明书、产品合格证、包装标识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文件
管理  1. 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属发证产品的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5.危险化学品原、辅材料(包括包装物)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做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分装企业应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分装产品,制定进货检验制度,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做好检验记录。 1.分装企业是否从有生产许可证单位采购分装产品。
2.是否对进货检验作出规定。
3.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4.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o 符合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工艺
管理  1. 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 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质量
控制  1. 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产品
销售 企业应制定产品销售管理制度,建立销售台帐,销售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1.是否制定了产品销售管理制度;
2.是否建立了明晰的销售台帐并与企业申报的《危险化学品销售渠道和产品流向明细表》一致;
3.销售是否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 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设立能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应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设立了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和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是否按要求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型式
检验 应按照标准要求委托有合法地位的检验机构进行型式检验。 1.核查委托检验机构的资质证明。
2.核查检验报告是否与委托检验机构对应。
3.是否签订了有效委托检验合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用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程度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样品名称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3. 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5. 无骑缝章无效。
6.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7.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8. 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9. 逾期不10. 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1页
 
样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样品等级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工业硝酸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共X页 第2页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及规格型号变化对比表
 
序号 新版 旧版 说明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型号    
1    铅酸蓄电池用腐植酸   删除 
注:本细则新列入发证的产品,自国家质检总局发布无证查处公告之日起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

读完这篇文章后,您心情如何?
0
0
0
0
0
0
0
0
本文网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