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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灶具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_2012版

作者:大相 来源: 日期:2012/6/9 16:26:21 人气: 标签:


编号:XK21-007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三)
 (燃气灶具产品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目   录
1  总则 3
2  工作机构 3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4
4  许可程序 4
4.1 申请和受理 4
4.2 企业实地核查 5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6
4.4 审定与发证 6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6
5  审查要求 7
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7
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
5.3燃气灶具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12
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4
5.5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4
6  证书和标志 19
6.1 证书 19
6.2 标志 20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21
8  监督检查 21
9  收费 22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2
11  附则 22
附件1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4
附件2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8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40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41
附件5检验报告 42
附件6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46

燃气器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燃气灶具产品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见表1)
表1   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及产品品种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适用产品范围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使用城市燃气的、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大于的家用燃气灶。    
    天然气     
    人工燃气     
    沼气 该产品品种适用于单个燃烧器额定热负荷不小于2.33kW的家用沼气灶产品。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该产品单元适用于:
额定热负荷不大于的中餐燃气炒菜灶;
单个灶眼额定热负荷不大于的、金属组装式或砖砌式的、锅的公称直径不小于的炊用燃气大锅灶;
额定热负荷小于的燃气蒸箱。    
    天然气     
    人工燃气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 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燃气灶具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燃气灶具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燃气灶具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燃气灶具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燃气灶具产品审查部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直线022-83711026,总机022-83711118转
传    真:022-83717080
电子信箱:cgacma@chinagas.com.cn
联 系 人:王  启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的“产品类别”栏填写“燃气器具”,“产品名称”栏填写“燃气灶具”,“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产品品种”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以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企业明示规格型号和重要零部件等完全相同的欲销售产品为一批,批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准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准  CJ/T 157-2002 《燃气灶具用涂层钢化玻璃面板》   
  CJ/T 3072-1998 《燃气器具旋塞阀总成》   
  CJ 30-1999 《热电式燃具熄火保护装置》   
  CJ/T 197-2004 《燃气用不锈钢波纹软管》   
  CJ/T 3074-199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电子控制器》   
  GB/T 13611-2006 《城镇燃气分类和基本特性》   
  GB/T 16411-2008 《家用燃气用具通用试验方法》   
  CJ 3062-1996 《燃气燃烧器具使用交流电源的安全通用要求》   
  GB/T 12206-2006 《城镇燃气热值和相对密度测定方法》   
  GB/T 10410-2008 《人工煤气和液化石油气常量组分气相色谱分析法》   
  GB/T 13610-2003 《天然气的组成分析 气相色谱法》   
  CJJ 12-1999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   
  GB 16914-2003 《燃气燃烧器具安全技术条件》及1号修改单   
  GB 17905-2008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全管理规则》   
  CJ/T 132-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自动燃气阀》   
  QB/T 2278.2-1996 《家用燃气快速热水器自吸电磁阀》   
  CJ 131-2001 《家用燃气燃烧器具结构通则》   
  QB/T 2365-1998 《家用燃气用具脉冲点火控制器通用技术要求》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2.1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见表3-表4)
表3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时应必备的生产设备
 
重要零部件名称 必备的重要零部件生产设备   
钢化玻璃面板 钢化炉、磨边设备、钻孔设备、切割设备   
旋塞阀 装配流水线、精密机床、机械加工机床   
脉冲点火器 焊接设备、切脚设备、产品老化设备、流水生产线   
熄火保护装置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表面处理设备、焊接设备   
自吸式电磁阀 机械加工机床、研磨设备、热处理设备、自动绕线机、装配流水线 
注:家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如向供应商采购表3中的重要零部件,则不需要具有相应重要零部件的必备生产设备。
表4   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整机生产设备
 
生产设备名称 生产设备要求   
家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必须具有流水生产线 1.生产线应具有燃烧器装配、阀体总成装配、点火控制系统装配、底壳面壳装配等装配工序,以及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和燃烧稳定性能检测等过程检测工序。
2.生产线及其工序设置应能满足生产规模要求,应能保证生产所需要的照明、电力和工序间物品的传输等要求,应能保证通风换气要求。
3.生产线应便于操作人员的装配操作,相邻工序间不应有影响生产的干扰和影响。
4.生产线上的装配工序应使用电动或气动装配工具。
5.生产线上的气路系统气密性能检测工序应有气体检漏仪,点火及燃烧性能检测工序应有燃气调压装置、明火试火装置等。
6.上述设备和仪器属于生产线上的固定设施,不得挪做它用。   
商用燃气灶具 切板机、油压或电动卷板机、折弯机、剪角机、冲床、焊接和吊装等设备   
燃气供应设施 1.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燃气种类要求。生产液化石油气产品的,可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生产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产品的,可使用配制气,也可使用当地燃气管道供应的天然气和人工燃气。生产沼气产品的,可使用沼气池供气(必须具有该设备)或使用配制气。
2.应能够满足生产所需要的供气量要求。连续式配气设施的每小时供气量应能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间歇式配气设施应具有合适的容量和数量以满足最大设计生产能力的要求。 

5.2.2企业生产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见表5-表8)

表5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重要零部件检测设备
 
重要零部件
名称  检测项目  必备的检测设备   
    检测设备名称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燃气导管连接接头  硬管连接接头 螺纹环规 — —   
  软管连接接头 游标卡尺 — —   
钢化玻璃面板或陶瓷面板  结构尺寸  塞尺 - -   
    游标卡尺 0~300mm 最小刻度:0.02mm   
    钢板尺 0~1000mm 最小刻度:0.5mm   
  耐重力冲击  金属块 1800g -   
    耐重力冲击试验装置 - -   
  耐热冲击 金属锡 500g、232℃熔化 -   
旋塞阀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脉冲点火器  基本参数  毫安表 ― 精确度:0.5级   
    直流电压表 ― 精确度:0.5级   
熄火保护装置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开、闭阀时间 秒表 0~30min 最小刻度:0.1s   
自吸式电磁阀  气密性 气密检漏仪 满足检验要求 -   
  开阀电压、保持电压、释放电压 自吸阀性能测试仪 满足检验要求 - 

表6  企业生产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1 室温 温度计 - 0~50℃ 最小刻度:1℃   
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   
3 水  温 玻璃温度计 - 0~100℃ 最小刻度:0.2℃   
4 相对湿度 湿度计 - 10%~98% ±5%   
5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   
6 时  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0.1s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或热量计和燃气相对密度仪  气相色谱仪 - -   
      - - ±2%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O2和CO浓度测定仪 - O2 0~21%
CO 0~2000ppm 最小刻度:0.01%
最小刻度:10ppm(0.001%)   
    或者,也可采用:O2、CO和CO2浓度测定仪 - O2 0~21%
CO 0~2000ppm
CO2 0~15% 最小刻度:0.01%
最小刻度:10ppm(0.001%)
最小刻度:0.01%   
9 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
(至少2台) 气密检漏仪 - -   
10 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 三组分配气装置,沼气灶还应具有沼气池 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燃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沼气可使用沼气池供气(必须具有该设备)或使用配制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偏差£ ±5%),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   
  玻璃面板耐热、耐重力冲击试验  金属锡 232℃熔化 500g -   
    圆钢饼 质量1800g,直径120mm,底部圆角R10,表面光滑   
  基本设备  试验锅具 铝制标准试验锅具(包括试验锅、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试验锅直径规格为22mm-36mm   
    嵌入式灶具检测台 -   
13 质量 衡  器 - 0~15kg 最小刻度:10g   
14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
或压力表 - 0~5000Pa 最小刻度:10Pa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罗茨、旋进旋涡、膜式等干式流量计  0~0.5m3/h(液化石油气) 最小刻度:精确度:湿式表±,干式表±    
        0~1.0m3/h(天然气)     
        0~2.0m3/h(人工燃气、沼气)     


市电灶必备  电压测定 交流电压表、直流电压表 - - 精度1.0级   
  接地电阻测定 接地电阻测试仪 - - -   
  泄漏电流测定 电流计、电压计、泄漏电流测试仪 - - -   
  功率消耗测定 功率表 - - - 

表7  企业生产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精确度/最小刻度   
1 室温 温度计 - 0~50℃ 最小刻度:0.5℃   
2 燃气温度 温度计 玻璃温度计 0~50℃ 最小刻度:0.5℃   
3 大气压力测定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最小刻度:0.1 kPa   
4 时  间 秒表 - - 最小刻度:0.1s   
  燃气参数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或,热量计和燃气相对密度仪 - - -   
6 噪  声 声级计 - 40~120dB 最小刻度:1 dB   
7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CO浓度测定仪 — CO 0~2000ppm 最小刻度:10ppm(0.001%)   
8 阀门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 气密检漏仪 - -   
9 整机气密性试验 气体检漏仪或U型压力计或压力表、空压机 — - -   
10 成品抽样检验所需要使用的燃气供应装置 三组分配气装置 液化石油气可由当地提供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天然气和人工煤气必须由配气装置进行配气。
检验用气必须保证一定的精度(配制燃气与标准燃气的华白数偏差£ ±5%),并且必须能够满足检验能力的要求;企业应具有界限气的配制能力。
应能满足最大热负荷时燃烧至少半小时以上的、一般约20m3/h的供气量。   
  燃气流量  气体流量计  湿式或罗茨、旋进旋涡、膜式等干式流量计  0~3m3/h(液化石油气) 精确度:湿式表±%,干式表±%    
        0~10m3/h(天然气)     
        0~20m3/h(人工燃气)     
12 表面温度 表面温度计 — 0~250℃ 2.0℃   
13 燃气压力 U型压力计或压力表 — 0~10000Pa 10Pa   
14 电气强度和绝缘电阻 电性能检测设备 — — — 

表8   企业生产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必备的成品检测设备
 
序号 检测用途 检测设备名称 检测设备种类 测量范围 最小刻度   
1 室 温 温度计 - 0~50℃ 0.5 ℃   
2 水 温 温度计 - 0~100℃ 0.2 ℃   
3 表面温度计 温度计 - 0~250℃ 2.0 ℃   
4 大气压力 大气压计 动、定槽式水银气压计
或:空盒式气压计 81kPa~107kPa 0.1 kPa   
5 丁烷气成分 气相色谱仪 气相色谱仪 - -   
6 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CO、O2、CO2
浓度测定仪 - CO 0~0.2%
O2  0~21%
CO2 0~20% 10 ppm
0.1%
0.1%   
7 噪 声 声极计 - 40~120 dB 1dB    
8 时  间 秒 表 - - 0.1 s   
9 丁烷气与空气压力 压力表 - 0~1.6 MPa 0.05 MPa   
10 丁烷气质量 天 平 - 0~500g 0.5 g   
  尺寸测定  千分尺 - — 0.01 mm   
    卡尺 - — 0.02 mm   
    钢直尺 - 1000 mm 1 mm   
12 风速测定 风速仪 - 0 m/s~10 m/s 0.1 m/s   
13 丁烷气通路气密性和耐压 气密性和耐压试验装置 调压器、压力表 0~2 MPa(GB16691标准中图1)   
14 丁烷气灶使用性能 热效率实验装置 铝制标准试验锅具(包括试验锅、搅拌器和环形烟气取样器),试验锅直径规格为14mm~26mm(GB16691标准中图6) 
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5.3燃气灶具产品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5.3.1企业逐台检验项目
表9   企业逐台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产品品种)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2007 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
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
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d、接地电阻(适用于Ⅰ类灶具)
e、是否已安装了熄火保护装置
f、外观
g、铭牌
h、泄漏电流(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i、电气强度(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 《家用沼气灶》
GB/T 3606-2001 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
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
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d、外观
e、铭牌   
商用燃气灶具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28-2003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3030-1995  
《燃气蒸箱》
CJ/T 187-2003     a、气密性
b、火焰传递
c、火焰状态
d、主火燃烧器稳定性
e、小火燃烧器稳定性
f、熄火保护装置
g、点火率
h、耐电压强度
i、绝缘性能
j、标志
k、说明书   
便携式丁烷气灶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GB 16691-2008 a、外观
b、铭牌标志
c、丁烷气通路的气密性
d、电点火性能
e、火焰稳定性(离焰、回火) 
5.3.2企业抽样检验项目
表10   企业抽样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 《家用燃气灶具》
GB 16410-2007 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
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
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d、接地电阻(适用于Ⅰ类灶具)
e、是否已安装了熄火保护装置
f、外观
g、铭牌
h、泄漏电流(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i、电气强度(适用于使用交流电源的灶具)
j、热负荷
k、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
l、热效率
m、熄火保护装置性能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 《家用沼气灶》
GB/T 3606-2001 a、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
b、各部件操作灵活性能
c、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
d、外观
e、铭牌
f、热负荷
g、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
h、热效率   
商用燃气灶具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28-2003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3030-1995  
《燃气蒸箱》
CJ/T 187-2003     a、气密性
b、火焰传递
c、火焰状态
d、主火燃烧器稳定性
e、小火燃烧器稳定性
f、熄火保护装置
g、点火率
h、耐电压强度
i、绝缘性能
j、标志
k、说明书
l、热负荷
m、烟气中的一氧化碳含量   
便携式丁烷气灶 《便携式丁烷气灶及气瓶》
GB 16691-2008 a、外观
b、铭牌标志
c、丁烷气通路的气密性
d、电点火性能
e、火焰稳定性(离焰、回火)
f、过压切断装置动作性能
g、CO浓度
h、旋塞阀开闭灵活性 

5.4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规则
在企业生产的并且企业经过出厂经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样品。
同一产品单元、不同产品品种的燃气灶具须分别抽样检验。
同一产品单元、同一产品品种的燃气灶具应是相同规格、型号的产品。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至少应有一个产品品种(不包括沼气品种)的样本为嵌入式灶具产品。
5.5.1.2 抽样方法
采用随机抽样法抽取样品。
5.5.1.3 抽样地点
在被核查企业成品仓库或成品存放区域抽取,产品的存效期不得超过1年。
5.5.1.4 抽样数量(见表11)
 表1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基数和抽样数量表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抽样基数(台) 抽样数量(台) 检验数量(台)   
  家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200 6 3   
    天然气 200 6 3   
    人工燃气 100 6 3   
    沼气 200 6 3   
  商用燃气灶具  液化石油气 5 2 1   
    天然气 5 2 1   
    人工燃气 5 2 1   
3 便携式丁烷气灶 - 200 6 3 
注1:在按照表11规定的抽样数量所抽取的样品中,除按照表11规定的检验数量由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外,剩下的样品留存在被核查企业以备样品在送样过程中损坏或企业对检验结果有异议时使用。在被核查企业收到检验报告并对检验报告无异议后,被核查企业可自行处置所留存样品。但在此之前,被核查企业必须保持所留存样品及其封存标记完好。
注2:家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样品在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商用燃气灶具样品在被核查企业现场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
注3:家用燃气灶具如以集成灶产品申请,抽样基数为50台。
5.5.1.5抽样单(见表12)
表12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抽样日期:      年     月     日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执行标准    
  产品品种 样品名称 型号规格 抽样基数 抽样数量 生产日期或产品批号 样品等级   
           
           
           
  封样情况  抽样地点    
抽样人员  姓名(签字) 单位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检验和判定依据
GB 16410-2007   《家用燃气灶具》
CJ/T 28-2003     《中餐燃气炒菜灶》
CJ/T 3030-1995   《炊用燃气大锅灶》
CJ/T 187-2003    《燃气蒸箱》
GB 16691-2008   《便携式丁烷气灶和气瓶》
GB/T 3606-2001  《家用沼气灶》
5.5.2.2 检验项目和标准要求(见表13—表16)。
表13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品种除外)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气密性  从燃气入口到燃气阀门   在4.2kPa压力下,漏气量≤0.07 L/h   
  自动控制阀门   在4.2 kPa压力下,漏气量≤0.55 L/h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火孔   用0-1气点燃,无燃气泄漏现象   
热负荷偏差 6.7 <±10%   
主火实测折算热负荷 6.7 普通型灶≥3.5kW;红外线灶≥3.0 kW   
离焰、熄火、回火 6.8 无离焰、熄火和回火现象   
干烟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GB/T 16411-2008的8.2.8或GB 16410-2007的6.8 ≤0.05%   
熄火保护装置闭阀时间 6.12 ≤60s    
热效率 6.14 ≥55%(台式);≥50%(嵌入式)   
室温下的电气强度 6.15.1 灶具绝缘承受1min频率为50Hz或60Hz基本为正弦波的试验电压,在试验期间,不应出现闪络和击穿。   
室温下的泄漏电流 6.15.1 具体要求详见标准8.1.2的条款。   
接地电阻 6.15.1 接地端子或接地触点与接地金属部件之间的连接,应具有低电阻,接地电阻不应超过0.1Ω。   
额定输入功率偏差 6.15.1 具体要求详见标准8.1.2的条款。   
使用直流电源的灶具直流电源电压异常时 6.15.2 电压低落到额定电压的70%,安全保护功能正常,不妨碍使用;电压低落到零伏,灶具处于安全保护状态或正常使用状态。   
熄火保护装置结构要求 目测 所有类型的灶具每一个燃烧器均应设有熄火保护装置   
铭牌 目测 每台灶具均应在适当位置安装铭牌,具体要求详见标准8.1.1除f以外的其他条款。   
标志 目测 具体要求详见标准8.1.2的条款。   
包装 目测 包装箱外应标明产品名称、型号、使用燃气类别或适用地区。   
使用说明书 目测 说明书上应明确:
安全注意事项(有关燃气、通风、防火、防烫伤、儿童不宜等)。
如果电源软线损坏,为避免危险,必须由制造厂或其维修部或类似的专职人员来更换;
安装嵌入式灶具的橱柜要有符合通风要求的与大气相通的开孔尺寸。否则会造成泄漏燃气积沉而引起爆炸。 
家用燃气灶具(除沼气品种外)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
一台样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表14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项目
分类 判定标准   
气密性  从燃气入口到燃烧器阀门     4.2kPa,漏气量应小于0.7L/h   
  从燃气入口到火孔     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不向外泄漏   
燃烧稳定性 4.4.2 A 在额定压力下,燃烧器火焰均匀、稳定,无回火,无离焰和黄焰   
排烟中CO浓度 4.6 A COα=1≤0.05%   
热流量精度 4.3 B ≤±10%   
热效率 4.5 B >55%   
电点火器着火率及性能 4.8.1 B 点火10次有8次以上点燃,不得连续2次失效,无爆燃 
家用燃气灶具(沼气)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
一台样品有以下情况之一时,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a) 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
b) 两项B类项目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表15  商用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气密性 CJ/T 28-2003:A.5
CJ/T 3030-1995:5.5
CJ/T 187-2003:A.6 燃气系统漏气量:7.5kPa压力下,漏气量应小于0.07L/h;从炒菜灶进口至燃烧器火孔前:1.5Pn下点燃无泄漏   
主火燃烧器稳定性 :
:、、
:  无回火和熄火,离焰火孔数不得超过10%   
干烟气中CO含量(α=1)   间接排烟式:≤0.10%;烟道排烟式:≤0.20%   
小火燃烧器稳定性   不得产生离焰或回火,在主火燃烧器点燃或熄灭时不得产生熄火现象   
热流量精度 CJ/T 28-2003:A.6
CJ/T 3030-1995:5.10
CJ/T 187-2003:A.8 <±10%   
熄火保护装置(如有) CJ/T 28-2003:A.9
CJ/T 3030-1995:——
CJ/T 187-2003:A.10 开阀时间:<45s(热电偶);<10s(脉冲自动点火);
闭阀时间:<60s(热电偶);<10s(脉冲自动点火)   
耐电压强度(如使用交流电) :
:——
:  1250V不击穿、不闪络   
绝缘性能(如使用交流电)   >2MΩ   
使用燃气种类和安全注意事项 CJ/T 28-2003:8.1.1
CJ/T 3030-1995:7.1
CJ/T 187-2003:7.1 应在明显位置安装铭牌及安全注意事项,内容齐全,并与产品一致 
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
一台样品有一项检验项目不合格,判定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表16   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要求
 
检验项目名称 检验依据方法 判定标准   
丁烷气通路的气密性  气瓶出口至调压器   不漏气    
  调压器至阀门(包括旋塞阀、电磁阀等)       
  阀门至火孔       
丁烷气通路的耐压 5.2.2.2 无泄漏、无变形和损坏   
正常使用状态下燃烧烟气中的一氧化碳浓度 5.2.2.4 一氧化碳的体积浓度应小于0.08%   
正常使用状态下表面温升()  气瓶底部 5.2.2.5 ≤0   
  操作时手必须触及的部位 5.2.2.5 金属部位≤25,非金属部位≤35   
  操作时手可能触及的部位 5.2.2.5 ≤65   
过压切断装置的动作性能 5.2.2.7 在0.4 MPa~0.7 MPa范围内动作。其中对于关闭气路结构形式的便携灶,装置动作后气体通路不应再自动开启   
一般结构要求  目测 正常使用状态,备用气瓶不应放入灶体内。   
  目测 旋塞阀处于开启状态时,气瓶应无法安装。   
  目测 应装有符合如下要求的过压切断安全装置:
a)便携灶气路高压侧压力在0.4 MPa~0.7 MPa范围内能将气路自动关闭;或能将气瓶自动卸下,以停止供气。
b)对于在0.4 MPa~0.7 MPa范围内关闭气体通路的便携灶,在气体通路关闭后,供气压力变化时,气路也不能再自动打开。   
  目测 正常使用状态,由气瓶放出的燃料应是气体状态。   
  5.2.3.6.1 承液盘与锅支架倒着放置时应不能点火,或不能平稳放置检验用锅。   
热效率 5.2.2.10 48%以上   
安全标志 目测 简明地标出可能出现不安全因素的注意事项(如使用场所及防火方面的注意事项等)   
使用说明书 目测 使用场所位置及防火方面的注意事项;有关使用安全注意事项(点火、熄火、检查使用中的换气及其他);有关丁烷气瓶的装卸方法;用完丁烷气瓶的处理(不能重复罐装等)。   
包 装 目测 严禁将丁烷气瓶放入灶具包装箱内 
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合格判定规定为:
一台样品检验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判定该台样品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1)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
(2)有二项B类项目不合格;
(3)有四项C类项目不合格;
(4)有一项B类和二项C类项目不合格。
所抽样检验样品中有一台不合格,判定该产品品种抽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和产品品种。例如:
1)家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沼气);
2)商用燃气灶具(液化石油气、天然气、人工燃气);
3)便携式丁烷气灶。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并进行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实地核查的重点是与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有关的技术资料、生产和检测必备仪器设备等部分,并只对所增加产品单元或者产品品种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21-007-×××××。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21)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7)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的液化石油气、天然气和人工燃气产品品种由企业按照国家物价局和财政部《关于发布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1992]价费字496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家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的沼气产品品种、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及其相应各产品品种由企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1793号)和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六批)备案的函》 (国质检科[2008]481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
及检验产品范围

(1) 国家燃气用具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桂苑路16号     
邮政编码:300384
电    话:022-83711028、83711025,总机022-83711118转
传    真:022-83717080        
联 系 人:刘  彤、唐  榕、胡  敬
电子信箱:liutong@chinagas.com.cn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2)国家日用金属制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沈阳)
地    址: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宁山东路七号     
邮政编码:110032
电    话:024-86226336
传    真:024-86222627         
联 系 人:毕智涛
电子信箱:tzhgrj@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3) 国家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佛山)
地    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狮山佛山一环科技路
邮政编码:528225
电    话:0757-88376283
传    真:0757-88376218
联 系 人:杨  曦
电子信箱:fs-jxs@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4)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江苏省南京市光华东街5号
邮政编码:210007
电    话:025-84470261
传    真:025-84470263         
联 系 人:操  恺
电子信箱:jszjwjbz@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5) 上海市燃气安全和装备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浦东北路1500号
邮政编码:201208
电    话:021-68466209、68462736
传    真:021-68462736、68466209-808
联 系 人:孙  军
电子信箱:sgsdc@sh163.net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6) 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检测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杭州市天目山路222号4号楼
邮政编码:310013
电    话:0571-85025759、85020576、85026764
传    真:0571-85026677、85026381
联 系 人:顾航、张辉、叶静、何正罡
电子信箱:hzzh009@163.comyejing213@gmai.com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7) 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
地    址:四川省成都市东门街2号
邮政编码:610031
电    话:028-86262955
传    真:028-86262955
联 系 人:韩全国
电子信箱:zljs@spqi.gov.cn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8) 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
地    址: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小苑二村2号
邮政编码:400020
电    话:023-67952724
传    真:023-67951136
联 系 人:李  立
电子信箱:lili@cqjz.com.cn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9) 甘肃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甘肃省兰州市金昌南路208号
邮政编码:730030
电    话:0931-8465980
传    真:0931-8466709
联 系 人:韩洪曦
电子信箱:gsszjs@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和商用燃气灶具产品单元。
(10) 北京市燃气及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安定门外外馆东后街35号
邮政编码:100011
电    话:010-64257122
传    真:010-64257122
联 系 人:陈力生
电子信箱:root@gaslab.cn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和便携式丁烷气灶产品单元。
(11) 黑龙江省哈尔滨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地    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珠江路5号
邮政编码:150036
电    话:0451-82312876
传    真:0451-82314447
联 系 人:梁惠杰
电子信箱:lhj19660305@sina.com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
(12) 宁波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浙江省宁波市王隘路28号
邮政编码:315041
电    话:0574-87835083
传    真:0574-87889216
联 系 人:张音 
检验产品范围:家用燃气灶具;商用燃气灶具。
(1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
地    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167号
邮政编码:830004
电    话:0991-2817436   0991-2817439
传    真:0991-2817436
联 系 人:李静  李毅军
检验产品范围:商用燃气灶具。


附件2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 业 名 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 品 品 种: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5条38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5.1采购控制的5.1.4款和6.3出厂检验共5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3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建立文件化管理体系,管理体系文件是否符合要求。
2.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3.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设施 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2.生产用建筑面积应大于等于1000平方米。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企业的生产场地应布局合理,各工序衔接顺畅,无相互干扰和影响。
2.生产和检验设施能否正常运转。
3.核查实际生产用建筑面积。 o 符合
o 不符合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测量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测量范围和精度等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测设备,其性能、测量范围和精度等能满足生产需要。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家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气密性检测仪应至少2台。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测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在用检测设备是否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并且标识正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 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5.进行现场检验用配气装置和重要检验项目(如燃气参数和热效率等)操作考核。
(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存有关记录。
2.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技术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制定的检验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如需要制定产品标准,应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 家用燃气灶具生产企业应制定和执行重要零部件(包括:钢化玻璃面板、旋塞阀、脉冲点火器、熄火保护装置和电磁阀,以下同)的用前检验标准、灶具产品过程检验(逐台检验)标准和灶具成品抽样检验标准,并且其检验项目应符合本细则附件7中的规定。中餐灶、大锅灶和蒸箱应对燃烧器、控制器、阀体和点火器等重要部件进行质量控制。
2.企业制订的检验标准的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3.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技术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 家用灶具重要零部件技术文件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本细则的要求。
3.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设计文件的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和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以及部件原材料、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标准或规程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文件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 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采购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供方评价应包括对供方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的评价、对产品技术性能和质量的评价以及对其技术改进能力、售后服务水平等方面的评价。
2. 企业所选择的重要零部件供方的生产条件和质量保证能力以及所提供产品的技术性能和质量必须符合本细则的规定要求。
3.在选定供应商作为企业某种重要零部件的合格供应商时,应要求其具有表3中相应重要零部件必备生产设备和表5中相应重要零部件必备检测设备,并要求其提供能符合细则附件7的相应重要零部件检验要求的合格证明。
4.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5.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6.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和所采购物品的技术要求、检验或验证方法、对不合格的处置方法等。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必须按照其采购文件和检验标准中的规定进行检验,其检验项目应符合本细则附件7中的规定。
2.其它原辅材料和零部件在使用前应按照其采购文件和检验/验证标准或采购合同上的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并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4.检验或验证的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o 符合

o 不符合    
  工艺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
3. 仓库中存放物品的入、出库手续应齐全,账、物应相符,各类物品应标识明显、分类分区存放,不合格品应单独隔离。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质量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应将重要零部件的生产装配和检验工序、流水生产线上整机点火性能及燃烧稳定性能逐台检验工序和燃气管路系统气密性能逐台检验工序以及成品包装工序等直接影响产品质量的工序作为关键工序进行重点质量控制。
2.是否在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产品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
2.检查关键过程和最终产品的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不合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 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 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 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检验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测设备管理制度。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重要零部件和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 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 是否对产品过程检验作出规定,对在制品进行逐台检验,检验项目符合本细则的规定。经检验完全合格的产品方可进行成品包装。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并符合要求。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明,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抽样检验规定,其检验项目应符合本细则中的规定。
2.出厂抽样检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并根据标准中的判定原则进行合格判定。
3.检验记录是否符合要求。
4.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型式检验 企业应遵守和执行产品标准中关于型式检验的规定。 应按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7.2、CJ/T 28-2003《中餐燃气炒菜灶》、CJ/T 3030-1995《炊用燃气大锅灶》、CJ/T 187-2003《燃气蒸箱》、GB 16691-1996《便携式丁烷气灶》5.3.2和GB/T 3606-2001《家用沼气灶》6.2标准条款要求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制定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符合
□轻微缺陷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程度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NAS章)、(CMA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品种名称    
受检名称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3. 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5. 无骑缝章无效。
6.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7.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8. 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9. 逾期不10. 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XXX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X页
 
产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样品等级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燃气灶具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共X页 第X页
 
 
复核:                              检验:
附件6
家用燃气灶具重要零部件在装配前的检验项目要求
在表A1表A5中“检验规则”一栏未说明“全检”和“抽检”的项目,企业可自行制定检验规则,也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供证明进行验证。

表A1  钢化玻璃面板或陶瓷面板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耐热冲击 应无破裂 抽检   
耐重力冲击 应无破裂 抽检   
耐温差 应无破裂,涂层面不变色、不脱落    
外 观 1.表面应无明显的划伤、爆边、色差、色斑、霉斑和针孔;
2.印刷图案应字样清晰,不应有断线、毛边及锯齿形。 全检   
结构尺寸 长、宽、孔径、孔距、弯曲度等符合标准规定 抽检   
耐 酸 涂层面不变色、不脱落    
耐 碱 涂层面不变色、不脱落    
破碎状态
(玻璃面板) 1.面板破碎后,整体基本无散落,目测无飞溅,碎片长度不得超过75mm;
2.用50×50mm计数框计算碎片数应大于40块,碎片边缘应无刀刃状。 抽检 

表A2  旋塞阀或旋塞阀总成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求  气

性  外泄漏 在10kPa的气压下,泄漏量应<0.03L/h 全检   
    内泄漏  旋塞阀:在10kPa的气压下,泄漏量应<0.03L/h 全检   
      截止阀:在10kPa的气压下,泄漏量应<0.03L/h 全检   
  附加装置性能  压电点火器 点火率:≥90% 抽检   
    熄火保护
装置 开阀时间≤5s;闭阀时间≤30s 抽检   
  耐用性 操作3万次后,气密性、操作力矩和附加装置性能符合要求    
  操作力矩 小于明示值且不大于0.6 N.m    
  限位装置强度 在5倍声明操作力矩(不低于1N.m),限位装置无变形和损坏现象    
  耐低温环境 在-20℃环境中放置24h后,气密性和操作力矩符合要求    
  耐高温环境 在明示的高温(不低于90℃)环境中放置24h后,气密性和操作力矩符合要求    



求  自锁装置 阀总成在开启时应有自锁措施    
  旋转方向 阀开启时应采用逆时针方向;关闭时应采用顺时针方向    
  旋塞芯锥度 旋塞芯锥度为1:4~1:7,芯与阀体由磨损造成的间隙应能用弹性件自动消除    
  密封长度 旋塞关闭状态时,阀芯与阀体之间的密封长度在圆周方向与母线方向应大于2.0mm    
  限位装置 阀总成在全开位置时应有限位装置  

表A3   脉冲点火器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结构  点火器工作时不得从其外壳向外放电 全检   
  点火器工作时,高压放电电极对各输入、输出端子放电5秒,应无损坏 全检   
  点火器装配牢固,组件齐全,可触及部位不得有容易引起伤害的毛刺。 全检   
  高压线、连接线与控制器本体间施加10N的拉力,高压线、连接线应无松脱、破裂、变形等破坏现象 抽检   
基本参数  工作电压范围 0.7~1.1倍额定电压下系统能正常工作 全检   
  工作电流 ≤150mA(不带负载,单点火电极) 全检   
  放电周期 ≤400ms    
  放电脉冲宽度 ≥12µs    
  输出高电压 ≥12kV    
  放电距离 ≥5mm 全检   
  放电
频率  额定电压 >5Hz    
    0.7倍额定电压 >2Hz    
  开阀时间  热电偶型 7~15s    
    电磁阀型  5~10s    
  闭阀时间 ≤10s    
  放电能量 >1.0mJ(放电距离4.0 mm)    
冲击试验 内部部件无外露,系统能正常工作 抽检   
温度冲击试验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湿热试验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间歇耐久试验 满足基本参数要求    
无负荷试验 系统能正常工作    
高压短路试验 系统能正常工作  


表A4   熄火保护装置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阀  气密性  外泄漏 在10kPa的气压下,泄漏量应<0.03L/h 全检   
    内泄漏 在10kPa的气压下,泄漏量应<0.03L/h    
  开阀电流 ≤明示值    
  闭阀电流 ≥明示值    
  内阻范围 明示值的±15%以内    
  耐久
性能
次  气密性 符合要求    
    开阀电流 在初始值的75%~300%之间     
    闭阀电流 在初始值的75%~300%之间     
    内阻变化率 ±10%以内    


偶  热电势  加热特性 10s时测定其热电势应≥15 mV    
    冷却特性 1.5min时测试其热电势应≤1.5 mV    
  内阻范围 明示值的±10%以内    
  耐久性次  热电势 符合要求    
    内阻变化率 ≤15%    
保护装置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外 观 各焊点应牢固、整洁、美观,用手按动电磁阀的阀轴,不应有明显摩擦阻力感 全检   
  开阀时间 ≤5s 抽检   
  闭阀时间 ≤30s 抽检   
  耐久后 开阀时间、闭阀时间符合要求    
  高温试验(80℃) 开阀时间、闭阀时间、气密性符合要求    
  低温试验(-10℃) 开阀时间、闭阀时间、气密性符合要求  

表A5  自吸式电磁阀或其总成装配前检验项目要求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检验规则   
产品标识 应能表明产品的生产单位 全检   
外 观 封阀面光滑平整 全检   
气密性  外泄漏 在10kPa 空气正压下,泄漏量应<0.03L/h 全检   
  内泄漏 在10kPa 空气正压下,泄漏量应<0.03L/h 全检   
拉拨强度 20N力,1min无松脱、拉断现象    
开阀电压 <1.7V 全检   
开阀保持电压 <1.0V 全检   
释放电压 >0.1V 全检   
线圈电阻 明示值的+10%~-5%范围内    
保持电磁吸力 应≥160g(去掉弹簧及密封垫)    
工作行程 明示值±0.2mm    
绝缘性能 绝缘电阻>5MΩ    
耐湿绝缘性能
(40℃,93%RH) 绝缘电阻>1MΩ    
耐用性(30万次) 气密性、开阀电压、开阀保持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耐热性(80℃) 气密性、开阀电压、开阀保持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耐寒性(-25℃) 气密性、开阀电压、开阀保持电压、释放电压、绝缘性能符合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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