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K09-003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部分)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5 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5 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8 5.3 税控收款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1 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1 5.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1 6 证书和标志 15 6.1 证书 15 6.2 标志 16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7 8 监督检查 17 9 收费 18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8 11 附则 18 附件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9 附件2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0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38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9 附件5 检验报告 40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4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部分) 1 总则 1.1为了做好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国税发[2004]44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划分为3个产品单元 (见表1)。 表1 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及规格型号 序号 产品单元 规格型号 1 税控机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机(SKJ)) 2 税控器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器(SKQ)) 3 税控打印机 企业自定(例如:税控打印机(SKD)) 注:1.税控收款机产品的规格型号应在企业标准中明确规定。 2.与税控收款机产品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必须采用取得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的产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税控收款机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税控收款机产品实施细则;跟踪税控收款机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税控收款机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税控收款机产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51615856 51615895 传 真:010-51615896 电子信箱:lzsd.l@sohu.com nctc@vip.sina.com 联 系 人:李震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覆盖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8号)规定,从事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的企业,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审查合格的,颁发《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名称”栏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栏按表1的产品单元栏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按表1的规格型号栏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 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凡申请发证企业,需提供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凡申请发证企业迁移、更名、增加产品单元时,应提供新换发的生产企业资质证书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1.5 与税控收款机一起使用的税控IC卡产品需要提供IC卡(带触点)生产许可证复印件一份。(留存审查部)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按产品标准批次规定执行;无规定的,以订单或生产任务单为一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不得全部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5.4)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 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 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 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4.3.3 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 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产品 单元 标准类别 标准号 标准名称 税控机 产品标准 GB 18240.1-2003 《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 相关标准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idt IEC 61000-3-2:2001) 《电磁兼容 限值 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税控器 产品标准 GB 18240.3-2003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 相关标准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idt IEC 61000-3-2:2001) 《电磁兼容 限值 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税控 打印机 产品标准 GB 18240.5-2005 《税控收款机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 相关标准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 18240.2-2003 《税控收款机 第2部分:税控IC卡规范》 GB 18240.6-2004 《税控收款机 第6部分:设备编码规范》; GB/T 18239-2000 《集成电路(IC)卡读写机通用规范》; GB 4943-2001(idt IEC60950:1999) 《信息技术设备的安全》; 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17625.1-2003(idt IEC 61000-3-2:2001) 《电磁兼容 限值 波电流发射限值(设备每相输入电流≤16A)》 GB/T 17618-1998 《信息技术设备抗扰度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9313-1995 《数字电子计算机用阴极射线管显示设备通用技术条件》; GB/T 9314-1995 《串行击打式点阵打印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17540-1998 《台式激光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7974-2000 《台式喷墨打印机通用规范》;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 《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表3 企业生产税控收款机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产品单元 设施 设计工具 生产设备 检验设备 技术文件 税控机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显示器、键盘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机产品企业标准。 税控器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器产品企业标准。 税控打印机 ①办公、库房、生产、检验区域相对隔离; ②保障正常水电供应; ③库房存储条件满足产品存放的温湿度、安全、消防等条件。 ①产品结构、电路设计通用的计算机辅助设备软件; ②产品固化软件开发用编程器。 ① 电动总装生产线长度不少于40米;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温度(不低于40℃)可控制的产品高温老化房(室)不少于20㎡; ⑥示波器不少于2台; ⑦序列号写入设备不少于1台。 ①主板、电源、打印头和接口性能测试仪器或测试装置不少于1套; ②保护接地措施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量程:0~200mΩ;准确度: ≤±5%); ③接触电流与保护导体电流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应满足GB 4943-2001的要求,量程:0-400V、0-1A;准确度: ≤±5%); ④抗电强度检测设备不少于1台(精度:输出电压:0~5kV;误差:≤±5%;漏电流:0~10 mA 误差:≤±5%); ⑤整机固化自检软件不少于1套; ⑥测试卡或税控IC卡不少于1套; ⑦模拟发卡系统不少于1套; ⑧打印清晰度、成行度和成列度测试工具(测试软件、显微镜或放大镜)不少于1套; ⑨整机税控功能测试平台。 ①产品设计图纸; ②产品工艺文件; ③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全项目); ④检验文件(含进厂、过程和成品); ⑤固化软件的源程序; ⑥备案的税控打印机产品企业标准。 注:1.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2.当企业申请税控收款机产品单元超过一个时,企业必须在上述最低资源配置的基础上增加满足相应产品批量生产的生产设备,但检验设备必须按照产品单元的特殊要求配置齐全。5.3 税控收款机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税控机 《税控收款机 第1部分:机器规范》(GB 18240.1-2003) 1、 税控功能 2、 外观和结构 3、 中文处理 4、 安全 税控器 《税控收款机 第3部分:税控器规范》(GB 18240.3-2003) 1、 功能和接口要求 2、 外观和结构 3、 使用说明书及有关文件 4、 安全 税控打印机 《税控收款机 第5部分:税控打印机规范》(GB 18240.5-2005) 1、 税控功能 2、 外观和结构 3、 打印能力 4、 中文处理 5、 安全 5.4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5.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 抽样原则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抽样人员按企业所申报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随机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5.5.1.2 抽样方法和要求 抽样时所抽样品应该包括样品测试时所需的测试卡、测试软件、说明书和其它附件。样品抽取后,抽样人员当场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单位印章、抽样人员签名及抽样日期。 抽样时必须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表5)一式四份,一份留受检企业,一份随样品交检验单位,两份交审查组织单位。 5.5.1.3 抽样地点 可在企业成品库中的合格产品中按规定母体的数量从样品中抽取。也可在生产线末端经企业检验合格的产品中抽取。 表5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 编号: 第1 页共 2 页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 单元 产品品种 规格 型号 执行标准 样品基数(台、张) 样品数量(台、张) 检验目的 税控机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税控器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税控打印机 □发证/换证 □增项 □迁址 □其他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封样情况 样品等级 抽样人员签字 审查组织单位盖章 年月日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请企业在封样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地核查产品抽样关键元器件清单 第2 页共 2 页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关键元器件清单 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 关键元器件 规格型号(版本) 生产厂家 CPU 存储器 电源 主板 打印机 显示器 键盘 税控软件 电信/网络端口(□五类□六类) EUT内部源的最高频率为 MHz 申请发证企业: (盖章) 填写说明 1.请企业认真、详细填写此说明;此表与《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确认试验抽样单》一起使用;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生产厂家将出在报告中,若发现此表填写与实物不符我们将以实物为准出在报告中;此表打印5份并签字盖章; 2.“单元名称”填写“税控收款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之一; 3.“规格型号”填写企业申报产品的具体规格型号,字母、数字等符号与样品一致; 4.“关键元器件清单”填写产品CPU、存储器、电源、主板、打印机、显示器、键盘、税控功能软件等关键元器件的规格型号、版本,生产厂家; 5.“依据标准编号及名称”填写申报产品执行的标准。此空白表可复印使用。 5.5.2 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5.5.2.1 企业申请许可证、获证后增加产品单元时产品的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产品的外观与结构、税控功能及性能、噪声、电源适应能力、安全性、电磁兼容性、环境适应性、可靠性和谐波电流(适用时)等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全部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5.5.2.2 获证企业申请单元内产品增加规格型号的产品检验项目及合格判定 产品的税控功能及性能(GB 18240.1等)、安全性(GB 4943)、电磁兼容性(GB 9254)和谐波电流(适用时)检测按相应产品标准中规定的项目进行,所检项目应全部符合标准规定,则产品检验综合判定为合格。 5.5.2.3 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见表6)。 表6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判定标准 单元名称 样品数量 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样品数量要求 说 明 抽样总台数 ≥25台(套) ①初次申请或获证后单元增项时,套样品中的套用于税控功能检测、其余套用于除可靠性和税控功能外的其它项目检验。表示相同的两台样品进行不同的试验项目;表示相同的一台样品进行不同的检验项目。 ②获证企业单元内产品规格型号增项和升级时,套样品中的套用于税控功能检测、其余套用于安全、电磁兼容检测。 ③样品检验时所需要的测试卡含税控卡、软件、说明书及其它附件在样品抽样时由企业一起提供。 ④在此表中未详细列出的检验项目按照国家标准要求执行。 外观与结构 台套 2* 税控功能及性能 2 噪声 2* 电源适应能力 2* 安全性 2* 电磁兼容性 1# 环境试验 2* 谐波电流(适用时) 1# 可靠性 ≥20 抽样母体数 >50 5.5.2.4税控功能测试要求 由审查部会同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单位按照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产品制订统一技术要求的《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检测大纲》,供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单位和企业使用。由于标准变化影响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测试时,由审查部会同检验单位对现有测试大纲进行修订,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发布后实施。 5.5.2.5可靠性试验 5.5.2.5.1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MTBF)由国家标准中规定的m1值(不少于5000h),试验中的故障分类参照产品标准附录中的规定。 5.5.2.5.2 试验方案 可靠性试验方案依据GB5080.7-1986《(设备可靠性试验恒定失效率假设下的失效率与平均无故障时间的验证试验方案)》标准,要求采用如下试验方案之一: ⑴序贯截尾4:7方案 α=0.2,β=0.2,Dm=3; 当失效数r=0时,总试验时间T=0.89m0; 当失效数r=1时,总试验时间T=1.44m0; 当失效数r=2时,总试验时间T=1.50m0; ⑵定时截尾5:7方案 α=0.2,β=0.2,Dm=3,总试验时间T=1.46m0, 合格失效数r<3 。其中m 0是平均无故障工作时间可接受值,m0=Dm·m1。 可靠性试验可由企业按照就地就近的原则自主选择经过中国实验室国家认可委员会(CNAL)认可的检验机构进行。 5.5.2.5.3 根据企业实地核查时提交的生产定型试验报告,可以减免该单元产品的可靠性试验。但检验样品的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主要配置必须与实地核查合格后抽样的样品一致。 5.5.2.6 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报告 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由审查部会同税控收款机产品质量检验承检单位制订统一格式详见《税控收款机税控功能检测大纲》,各检验单位必须按照此格式出具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报告。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产品单元、规格型号等。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表7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示例 企业申请内容 审查结果 证书产品明细内容 税控机(SKJ) 合格 税控机(SKJ) 税控器(SKQ) 合格 税控器(SKQ) 税控打印机(SKD) 合格 税控打印机(SKD)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增加产品单元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增加产品规格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 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9-003-×××。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9)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3)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 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 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 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 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 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 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文件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国家电子计算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中路211号 邮政编码:100083 电 话:010-51615897 51615851 51615887 传 真:010-51615885 联 系 人:符荣梅 李俊智 李晓华 电子信箱:nctc@nctc.org.cn 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2)国家计算机外部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杭州市马塍路36号 邮政编码:310012 电 话:0571-88828284 88366802 88366800 传 真:0571-88366821 联 系 人:王伟雄 陈益云 蔡方明 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全项目)。 (3)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第五研究所赛宝质量安全检测中心 地 址:广州市天河区东莞庄路110号 邮政编码:510610 电 话:020-87237150 87237006 87236794 传 真:020-87236171 联 系 人:陈立辉 杨林 宋丹玫 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 (全项目)。 (4)信息处理产品标准符合性检测中心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1号 邮政编码:100007 电 话:010-84029573 传 真:010-64007681 联 系 人:王颜尊 齐建华 检验产品范围:税控收款机(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税控功能检验项目。其余检验项目由电子工业安全与电磁兼容检测中心承担。 附件2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税控机、□税控器、□税控打印机 规 格 型 号: 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八、产品技术服务共8章30条46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要求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42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8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企业的质量体系文件中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企业领导是否了解与申请发证产品质量有关的国家法律、法规,是否主持本企业质量方针、质量目标的制订。 3. 企业是否设置了与申请发证产品批量生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机构、配备了足够数量的、经培训合格的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企业是否建立并保持了文件化并涵盖申请发证产品的质量管理体系,“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是否经领导批准、实施,并持续改进其有效性和使顾客满意。 2.企业是否制订了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质量方针和可测量的质量目标,并形成了文件。 3.企业的质量目标是否可测量并已分解到各相关部门,部门负责人是否已制订了贯彻落实的措施、计划,并组织实施。 4.企业是否规定了与申请发证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5.企业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企业制订的质量管理文件中是否有相应的质量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要求和其它考核办法。 2.企业是否严格实施质量体系内审、管理评审和其它考核并记录。 3.企业是否充分评审了质量管理体系的符合性和适应性,是否针对申请发证产品生产许可证进行了质量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评审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生产 设施 1.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3中规定的必备实施要求,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生产、检验和仓储等场所是否满足要求,供电、供水是否正常。 2.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生产、检验和仓储等场所是否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申请发证产品设计的软硬件工具。 1.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3中规定的必备设计工具。 2.在用的产品设计软硬件工具是否为有效版本,是否满足申请发证产品的设计要求。 o 符合 o 不符合 设备 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企业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和技术文件,实地核查时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国家规定和批量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1.本实施细则中表3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工艺装备是否按要求制定了检定或计量周期计划并编制检定或计量规程。 2.是否按规程进行了检定或计量、维护和保养,记录是否齐全,状态是否完好,状态标识是否清晰和内容完整。 3.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企业是否具备了本实施细则表3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性能、准确度是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1.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编制校验周期计划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并有标识,且标识清晰,内容完整。 2.在用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检定记录、证书和档案是否齐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 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性能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企业是否有技术人员的专业经历、岗位职责要求,技术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实地核查时要求企业如实填写相关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据复印件。 2.设计人员是否掌握产品结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可靠性设计、税控功能和技术服务的专业技术知识,是否有培训要求和培训考核记录。 3.现场书面考核设计人员掌握产品结构、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可靠性、税控功能设计的实际能力。 4.技术人员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有质量管理知识的培训要求和培训考核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企业是否有检验人员岗位职责要求,检验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检验人员是否掌握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和检验要求。 3.检验人员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是否有与其技能要求相适应的培训要求和培训考核记录。 4.检验人员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人员 生产人员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企业是否有生产人员的岗位职责要求,生产人员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生产人员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工艺文件和相关记录表格。 3. 生产人员是否熟悉所操作的生产设备,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与产品质量相关的领导、质量管理人员、技术人员、生产人员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或关键、特殊岗位(如质量体系内审员、产品设计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服务等)人员是否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 3.对质量体系内审员、产品设计人员、检验人员、技术服务人员、生产人员的培训内容是否具有针对性。 4.经培训合格上岗的质量管理人员是否不少于4名、专业技术人员是否不少于10名。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表2中所列的与申请发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这些标准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并贯彻执行和有效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订的产品标准的格式是否符合GB/T 1.1等国家标准的编写要求,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的编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重点检查总装图、部件图、关键零件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1.企业是否编制了申请发证产品采购文件、设计文件、工艺文件、产品生产定型检验报告、检验文件、固化软件的源程序、备案的税控收款机产品企业标准等技术文件。 2.设计文件是否包括图样目录、零部件明细表、总装图、部件图、零件图、技术要求等。 3. 工艺文件是否包括工艺总流程、工序卡、作业指导书、检验规程等。 4.检验文件是否针对进厂检验、过程检验和出厂检验的不同特点分别编写。 5.检验文件的内容是否包括检验项目、检验依据、取样依据、缺陷分类、合格判定、检验状态标识、不合格处理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企业现场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企业是否制订了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发放、回收与修改是否有规定,是否按规定执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1.企业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质量和技术文件管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制度。 1.企业是否制订了采购控制文件。 2.采购控制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企业是否制订了采购评价规定。 2.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有效评价。 3.企业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企业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1.企业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企业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企业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采购文件是否包括了整机产品的结构、税控功能、电气安全、电磁兼容和可靠性等指标的分解。 2.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3.企业是否保留了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工艺 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订了工艺管理制度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制度,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企业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进行质量控制。 1.企业是否对申请发证产品的税控功能、电气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老化等重要工序或产品关键特性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企业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并在生产现场进行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并依据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1.企业是否制订关键质量控制点的操作控制程序,其内容是否完整,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2.是否按程序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特殊 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企业对申请发证产品生产过程中的贴片、波峰焊等特殊过程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2.企业有关人员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记录是否清晰完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 1.企业是否规定了产品在检验、生产和技术服务过程中的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可追溯性。 2.企业是否对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税控功能、电气安全性、电磁兼容性和老化等关键、特殊过程和最终产品进行了标识。 3.企业是否对整机产品序列号的生成、标识和管理制订了控制程序,序列号的管理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企业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不合格品的存放是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检验 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制度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1. 企业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 企业是否制订了检验管理制度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制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主要原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 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企业是否对产品(关键零部件或原材料)质量过程(关键工序)检验项目、内容、方法、判定和不合格处理等作出了规定。 2.企业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过程检验。 3.企业是否按照国家标准或备案企业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了交收检验,检验项目、检验数据、方法是否符合标准规定要求,是否有直通率统计。 4.随产品一起包装的电源线、说明书、保修卡、合格证等附件是否齐全。 5.现存的检验记录是否清晰,检验内容是否齐全。 6.企业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了标识。(重点检查关键零件、关键工序的检验活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 检验 企业应按本实施细则5.3的规定,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企业是否有出厂检验、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是否有固定的场所、仪器设备,人员职责是否清晰,检验记录与报告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有整机一次交验合格率统计。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GB/T 191国家标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等规定要求。 o 符合 o 不符合 6.4 型式 检验 按照《税控收款机第1部分∶机器规范》GB18240.1-2003的要求,企业在设计定型和生产定型时均应进行型式检验。 1.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了型式检验 2.检验产品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5 定期 检验 按照《税控收款机第1部分∶机器规范》GB18240.1-2003的要求,批量生产的产品,一般每批均应进行定期检验;连续生产的产品,每年应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当主要设计、工艺及关键元器件、原材料改变时,应进行定期检验。 1.企业是否按照标准要求对产品进行了定期检验。 2.检验产品项目是否齐全,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及行业特殊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企业是否制订了安全生产制度。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或清晰的标识。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企业是否对易燃、易爆、有害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存放环境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5.企业与申请发证产品生产有关的废水、废气、废料排放、噪声污染、辐射污染及卫生要求等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劳动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企业是否按要求制定了必要的劳动防护规定; 2.企业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3.企业是否对员工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4.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3 文明 生产 企业应根据申请发证产品的特点,制订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半成品、成品的仓储、生产现场的存放环境条件规定,特别是对易损件、精密件或贵重物品的保管要求。 1.企业是否制订了原辅材料、元器件、零部件的入库验收、入出库手续、贮存期限和隔离等规定。 2.生产场地、库房和检验场所是否清洁、明亮,是否符合产品生产的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要求。 3. 生产场地、库房和检验场所布局是否合理,区域划分与标识是否清晰,物品是否按规定区域存放。 4.原辅材料、元器件、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是否按规定要求放置,并做到帐、物、卡相符。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八、产品技术服务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技术服务管理 1.企业应制订产品销售、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程序。 1.企业是否制订了产品销售、产品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程序。 2.必要时,企业是否制订了产品销售代理、产品技术服务分包质量控制程序。 3.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销售、技术服务的机构,是否配备了足够的人员。 4.技术服务质量控制程序内容是否包括销售、技术服务应配备的场地、人员、维修工具、备件、通信工具和交通工具等资源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确定产品销售代理、产品技术服务分包时,应制订产品销售代理、技术服务分包评价的控制程序。 1.企业是否制订了产品销售代理、产品技术服务分包评价规定。 2.企业是否按规定对产品销售代理、产品技术服务分包进行了评价。 3.产品销售代理、产品技术服务分包评价文件、记录是否齐全,信息是否充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技术服务实施 1.企业产品技术服务应明确承诺内容和可操作的服务方案。 1.企业是否对产品的售前、售后技术服务(含客户培训、响应时间、故障修复时间、软件版本更新时间、维修备品备件准备、技术服务机构设置等)有公开承诺。 2.企业是否编制了产品使用手册、维修手册等。 3.维修手册是否包括了故障分类、故障诊断、故障定位、部件级维修步骤等内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建立客户档案,建立顾客满意度调查、用户来人、来函反映、投诉的记录、处理和分析报告规定。 1.企业是否建立了产品销售代理及客户服务档案。 2.企业建立的销售代理及客户服务档案内容是否齐全、信息量是否足够。 3.顾客满意度调查方法是否可行,技术服务记录是否完整,是否有质量分析报告。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程度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 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规格型号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3. 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5. 无骑缝章无效。 6.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7.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8. 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9. 逾期不10. 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验报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X页 产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样品等级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到样日期 收到样品的日期 样品描述 (对收到的样品基本情况作简单表述,如:封条是否完好、清楚;样品的形状、完好程度等。) 检验依据 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验数据 共X页 第X页 复核: 检验: 注:具体测试项目详见5.5.2.6 税控收款机产品检验报告。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产品标准变化对比表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产品标准(新版) 产品标准(旧版) 说明 税控机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变化 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9254-1998(idt CISPR22:1997)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变化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1-1996 (idt ISO7816.1-198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一部分:物理特性》; 变化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2-1996 (idt ISO7816.2-198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二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变化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6649.3-1996(idt ISO7816.3-1995)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三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变化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4916-1994 (idt ISO7810:1985) 《识别卡-物理特性》; 变化 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GB/T 17554-1998(idt ISO/IEC10373:1993) 《识别卡 测试方法》; 变化 税控器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变化 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9254-1998(idt CISPR22:1997)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变化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1-1996 (idt ISO7816.1-198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一部分:物理特性》; 变化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2-1996 (idt ISO7816.2-198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二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变化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6649.3-1996(idt ISO7816.3-1995)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三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变化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4916-1994 (idt ISO7810:1985) 《识别卡-物理特性》; 变化 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GB/T 17554-1998(idt ISO/IEC10373:1993) 《识别卡 测试方法》; 变化 税控打印机 GB/T 2828.1-2003(Idt ISO 2859-1:1999)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8-2003《逐批检查计数抽样程序及抽样表(适用于连续批的检查)》; 变化 GB 9254-2008(idt CISPR22:2006)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 9254-1998(idt CISPR22:1997)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变化 GB/T 16649.1-2006 (Mod ISO/IEC 7816-1:1998)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1部分:物理特性》 GB/T 16649.1-1996 (idt ISO7816.1-1987)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一部分:物理特性》; 变化 GB/T 16649.2-2006 (Idt ISO/IEC 7816-2:1999)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2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GB/T 16649.2-1996 (idt ISO7816.2-1988)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二部分:触点的尺寸与位置》; 变化 GB/T 16649.3-2006 (Idt ISO/IEC 7816-3:1997) 《识别卡 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 第3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GB/T 16649.3-1996(idt ISO7816.3-1995) 《识别卡-带触点的集成电路卡-第三部分:电信号和传输协议》; 变化 GB/T 14916-2006 (Idt ISO/IEC 7810:2003) 《识别卡 物理特性》 GB/T 14916-1994 (idt ISO7810:1985) 《识别卡-物理特性》; 变化 GB/T 17554.1-2006(Mod ISO/IEC 10373-1:1998)《识别卡 测试方法 第1部分:一般特性测试》 GB/T 17554-1998(idt ISO/IEC10373:1993) 《识别卡 测试方法》; 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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