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号:XK04-002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2011年1月19日公布 2011年3月1日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目 录 1 总则 1 2 工作机构 1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2 4 许可程序 2 4.1 申请和受理 2 4.2 企业实地核查 3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3 4.4 审定与发证 4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 5 审查要求 4 5.1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4 5.2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5 5.3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10 5.4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10 5.5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10 6 证书和标志 17 6.1 证书 17 6.2 标志 18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18 8 监督检查 19 9 收费 19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20 11 附则 20 附件1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21 附件2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23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24 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34 附件5 检验报告 35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 39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为了做好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80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30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划分为输电线路铁塔110KV、输电线路铁塔220KV(330KV)、输电线路铁塔500KV及输电线路铁塔750KV四个产品单元 。获得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可以生产等于或低于所取证电压等级的产品,反之无效。生产110KV以下电压等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应取得110KV或以上电压等级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证。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1.4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电站装备分会,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跟踪相关输电线路铁塔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议;组织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组织对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电力机械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部 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内大街273号(华电工程大厦2号楼) 邮政编码:100035 电 话:010-51966555 传 真:010-51966555 电子信箱:zhangjz@chec.com.cn 联 系 人:张煚治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监督检查工作。 2.4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工作由指定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见附件1。根据工作需要,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对承担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的检验机构进行动态调整。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3.1 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覆盖所申报的产品; 3.2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见附件2); 3.3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手段(见5.2、附件2); 3.4 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见附件2); 3.5 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见附件2); 3.6 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见5.1、附件2); 3.7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4 许可程序 4.1 申请和受理 4.1.1 企业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4.1.1.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中“产品类别”栏填写“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名称”栏填写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单元”栏按1.2中的单元划分填写,“产品品种、规格型号”栏可不填写。 集团公司与其所属单位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单位应分别提交填写完整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 4.1.1.2 营业执照复印件。 4.1.1.3 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适用于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重新提出申请的企业)。 4.1.1.4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出具的环保达标证明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批复或排放污染物许可证复印件。 以上材料一式三份,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查部及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各一份,复印件需加盖企业公章。 4.1.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收到企业申请后,对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要求的,准予受理,并自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决定书》;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本实施细则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向企业发送《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要求的,应当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4.1.3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审查部。 4.1.4自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作出生产许可受理决定之日起,企业可以试生产申请取证产品。企业试生产的产品,必须经承担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依据本实施细则规定批批(以每月产量为一个“检验批”)检验合格,并在产品或者包装、说明书标明“试制品”后,方可销售。对国家质检总局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企业从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之日起不得继续试生产该产品。 4.2 企业实地核查 4.2.1 审查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应制定核查计划,提前5日通知企业,同时将核查计划抄送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2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核查计划派出观察员,了解审查组工作情况及企业存在的问题,观察员应当由行政人员担任。 4.2.3 审查组由2至4名审查员组成,审查组成员全部不得来自同一单位,应当由不同单位人员共同组成。 4.2.4 审查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进行实地核查,并做好记录。核查时间一般为1~3天。审查组对企业实地核查结果负责,并实行组长负责制。 4.2.5审查组在实地核查结束时将《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见附件3)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见附件4)复印件一份交企业,一份交观察员,由观察员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 4.2.6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但存在轻微缺陷的,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督促企业按照《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整改。 4.2.7 审查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 4.2.8企业应当积极配合实地核查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实地核查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2.9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2.10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审查工作终止。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 4.3.1 企业实地核查合格的,审查组根据《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规则》(见5.5.1)抽封样品,填写《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见5.5.1)一式四份,并告知企业所有承担该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任务的检验机构名单及联系方式,由企业自主选择。 4.3.2经实地核查合格,需要送样检验的,应当告知企业在封存样品之日起7日内将样品送达检验机构并在检验机构所在地安排人员及场地将输电线路铁塔产品进行试组装等待检验。检验机构不得将检验任务分包、转包。 需要现场检验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的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检验机构不得使用机构外人员实施现场检验。 4.3.3 企业选择送样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收到企业样品之日起1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企业选择现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应当在3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并出具检验报告(格式见附件5)一式四份(企业、审查部、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和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各一份)。产品检验时间不计入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许可期限。 4.3.4 企业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不再进行产品抽样和检验。 4.3.5 实地核查合格的,企业应当积极配合产品抽样和检验工作,如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产品抽样和检验的实地核查工作终止。 4.3.6 企业产品检验不合格的判为企业审查不合格,由审查部书面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并由国家质检总局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4.4 审定与发证 4.4.1 审查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企业的申请材料、现场核查文书、抽样单、产品检验报告等材料进行汇总和审核,并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40日内将申报材料报送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4.4.2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0日内完成上报材料的审查,并报国家质检总局。 4.4.3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符合发证条件的,国家质检总局在作出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颁发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委托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企业发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关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听取行政相对人的陈述和申辩,听取申请人的意见。 4.4.4 国家质检总局自作出批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将获证企业名单以公告、网络(国家质检总局网站www.aqsiq.gov.cn,“产品质量监督”页面“生产许可”栏目)等方式向社会公布。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 4.5.1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分公司或者生产基地(以下统称所属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的,可以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不能以所属单位名义单独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4.5.2 各所属单位无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均可以与集团公司一起提出办理生产许可证申请。 4.5.3 其他经济联合体及所属单位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参照集团公司办证程序执行。 5 审查要求 5.1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表1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标准类别 序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产品标准 1 GB/T 2694-2003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相关标准 2 GB/ T41-2000 六角螺母 C级 3 GB/T 95-2002 平垫圈 C级 4 GB/T 470-2008 锌锭 5 GB/T 699-1999 优质碳素结构钢 6 GB/T 700-2006 碳素结构钢 7 GB/T 706-2008 热轧型钢 8 GB/T 709-2006 热轧钢板和钢带的尺寸、外形、重量及允许偏差 9 GB/T 805-1988 扣紧螺母 10 GB/T 985.1-2008 气焊、焊条电弧焊、气体保护焊和高能束焊的推荐坡口 11 GB/T 985.2-2008 埋弧焊的推荐坡口 12 GB/T 1591-2008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 13 GB/T 2828.1-2003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14 GB/T 2829-2002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15 GB/T 3098.1-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栓、螺钉和螺柱 16 GB/T 3098.2-2000 紧固件机械性能螺母、粗牙螺纹 17 GB/T 3323-2005 金属熔化焊焊接接头射线照相 18 GB/T 5117-1995 碳钢焊条 19 GB/T 5118-1995 低合金钢焊条 20 GB/T 5293-1999 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 21 GB/T 5780-2000 六角头螺栓 C级 22 GB/T8110-2008 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 23 GB 11345-1989 钢焊缝手工超声波探伤方法和探伤结果分级 24 GB/T 12470-2003 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 25 GB/T 13912-2002 金属覆盖层 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 26 GB 50205-2001 钢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7 GB 50233-2005 110-50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8 GB 50389-2006 750kV架空送电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 29 DL/T 764.4-2002 输电线路铁塔及电力金具紧固用冷镦热浸镀锌螺栓与螺母 30 JGJ 81-2002 建筑钢结构焊接技术规程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5.2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见表2、表3)表2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生 产 设 备 1 输电线路铁塔110kV 1.具有切∠125×10角钢能力的设备。 2.具备剪10mm或以上厚度钢板的剪板机(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3.具备板材、型钢自动切割设备(制品无火焰手工切割痕迹)。 4.具有刨根、铲背机加工设备。 5.具有角钢和钢板制弯所需的压力机、加热设备及相应工装模具。 6.具有相应机加、打号、压号能力的设备。 7.镀锌后应有矫直设备。 8.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2台,且有焊丝、焊条保管库和焊条烘干设备(最高烘干温度不低于400℃)。 9.企业应具备试组装场地,并能按要求试塔及搬运。 2 输电线路铁塔220kV (330kV) 1.角钢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条或半自动生产线不少于2条。 2.具备板材、型钢自动切割设备(制品无火焰手工切割痕迹)。 3.具有切∠140×14能力的设备。 4.具备剪12mm或以上厚度钢板的剪板机(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5.具备钻φ60孔的钻床(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6.具有刨根、铲背机加工设备。 7.具有角钢和钢板制弯所需的压力机、加热设备及相应工装模具。 8.具有相应机加、打号、压号能力的设备。 9.镀锌后应有矫直设备。 10.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3台,且有焊丝、焊条保管库和焊条烘干设备(最高烘干温度不低于400℃)。 11.吊装设备(生产车间应有行吊,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且覆盖面均应达到生产作业区的90%以上)。 3 输电线路铁塔500kV 1.具备加工∠200×20能力的角钢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条、钢板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条。 2.具备板材、型钢自动切割设备(制品无火焰手工切割痕迹)。 3.具备剪16mm或以上厚度钢板的剪板机(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4.具备钻φ80孔的钻床(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5.具有刨根、铲背机加工设备,且行程不小于900mm。 3 输电线路铁塔500kV 6.具有角钢和钢板制弯所需的压力机、加热设备及相应工装模具。 7.具有相应机加、打号、压号能力的设备。 8.镀锌后应有矫直设备。 9.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5台,且有焊丝、焊条保管库和焊条烘干设备(最高烘干温度不低于400℃)。 10.吊装设备(生产车间应有行吊,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且覆盖面均应达到生产作业区的95%以上)。 4 输电线路铁塔750kV 1.具备加工∠200×20能力的角钢自动生产线不少于1条;钢板自动生产线不少于2条。 2.具备板材、型钢自动切割设备(制品无火焰手工切割痕迹)。 3.具备剪20mm或以上厚度钢板的剪板机(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4.具备钻φ80孔的钻床、且φ30或以上型号钻床不少于4台(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5.具有清根、铲背的机加工设备,且行程不小于1000mm。 6.具有角钢和钢板制弯所需的压力机、加热设备及相应工装模具。 7.具有相应机加、打号、压号能力的设备。 8.镀锌后应有液压矫直设备。 9.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8台,且有焊丝、焊条保管库和焊条烘干设备(最高烘干温度不低于400℃)。 10.吊装设备(生产车间应有行吊,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且覆盖面均应达到生产作业区的95%以上)。 注:企业配备的生产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 表3 企业生产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必备的检测设备 序号 产品单元 检 测 设 备 名 称 技 术 要 求 1 输电线路铁塔 游标卡尺 测量范围:(0~150)㎜及以上;分度值:0.02㎜ 塞尺 测量范围:(0~5)㎜;分度值:0.1㎜ 钢卷尺 分度值:1.0㎜ 钢直尺 测量范围:(0~300)㎜及以上;分度值:0.5mm 半径样板 (R规) 测量范围:R15-25mm 焊缝检验尺 测量范围:(0~40)㎜及以上;分度值:1.0mm 万能角度尺 测量范围:0~3600;分度值:2′ 金属涂镀层检测仪 测量范围:(0~1000)µm及以上;分度值:1.0µm 超声波探伤仪 测量范围:(0~100)mm及以上;分度值:2dB 材料试验机 测量范围:(0~300)kN及以上;精度:1级 冷弯模具 测量范围:3~50mm 化学成份分析设备 符合相关试验方法对应的标准要求 精密天平 测量范围:(0~110)g及以上;精度:0.001 g 2 输电线路铁塔 () 游标卡尺 测量范围:(0~150)㎜及以上;分度值:0.02㎜ 塞尺 测量范围:(0~5)㎜;分度值:0.1㎜ 钢卷尺 分度值:1.0㎜ 钢直尺 测量范围:(0~300)㎜及以上;分度值:0.5mm 半径样板 (R规) 测量范围:R15-25mm 焊缝检验尺 测量范围:(0~40)㎜及以上;精度:1.0mm 万能角度尺 测量范围:0~3600;精度:2′ 金属涂镀层检测仪 测量范围:(0~1000)µm及以上;分度值:1.0µm 超声波探伤仪 测量范围:(0~100)mm及以上;分度值:2dB 材料试验机 测量范围:(0~600)kN及以上;精度:1级 冷弯模具 测量范围:3~50mm 化学成份分析设备 符合相关试验方法对应的标准要求 精密天平 测量范围:(0~110)g及以上;精度:0.001 g 钢材混料检验设备 能满足鉴别钢材牌号的要求 3 输电线路铁塔 游标卡尺 测量范围:(0~150)㎜及以上;分度值:0.02㎜ 塞尺 测量范围:(0~5)㎜;分度值:0.1㎜ 钢卷尺 分度值:1.0㎜ 钢直尺 测量范围:(0~300)㎜及以上;分度值:0.5mm 半径样板 (R规) 测量范围:R15-25mm 牙规 满足GB/T5780检验要求 焊缝检验尺 测量范围:(0~40)㎜及以上;分度值:1.0mm 万能角度尺 测量范围:0~3600;分度值:2′ 金属涂镀层检测仪 测量范围:(0~1000)µm及以上;分度值:1.0µm 超声波探伤仪 探测范围:(0~100)mm及以上;分度值2dB 冲击功试验机 测量范围:(0~150)J及以上;分度值:1J 低温槽 测量范围:-40℃~+40℃及以上;精度:±0.5℃ 缺口拉床 满足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要求 材料试验机 测量范围:(0~600)kN及以上;精度:1级 冷弯模具 测量范围:3~50mm 紧固件拉伸、剪切模具 能够满足拉伸、剪切M12~M24紧固件的要求 洛氏硬度计 测量范围:(0~100);偏差:±1.0及以上 化学成份分析设备 符合相关试验方法对应的标准要求 精密天平 测量范围:(0~110)g及以上;精度:0.001 g 钢材混料检验设备 能满足鉴别钢材牌号的要求 4 输电线路铁塔 游标卡尺 测量范围:(0~150)㎜及以上;分度值:0.02㎜ 塞尺 测量范围:(0~5)㎜;分度值:0.1㎜ 钢卷尺 分度值:1.0㎜ 钢直尺 测量范围:(0~300)㎜及以上;分度值:1.0mm 半径样板 (R规) 测量范围:R15-25mm 牙规 满足GB/T5780检验要求 焊缝检验尺 测量范围:(0~40)㎜及以上;分度值:1.0mm、 万能角度尺 测量范围:0~3600;分度值:2′ 金属涂镀层检测仪 测量范围:(0~1000)µm及以上;分度值:1.0µm 超声波探伤仪及试块 探测范围:(0~100)mm及以上;分度值:2dB X射线机及暗房设备(应满足洗片及评片要求) 探测范围:(0~30)mm及以上 冲击功试验机 测量范围:(0~150)J及以上 低温槽 测量范围:(-40~+40)℃及以上;精度:±0.5℃ 缺口拉床 满足GB/T 229 《金属夏比缺口冲击试验方法》要求 材料试验机 测量范围:(0~600)kN及以上;精度:1级 冷弯模具 测量范围:3~50mm 紧固件拉伸、剪切模具 能够满足拉伸、剪切M12~M24紧固件的要求 洛氏硬度计 测量范围:(0~100);偏差:±1.0及以上 化学成份分析设备 符合相关试验方法对应的标准要求 精密天平 测量范围:(0~110)g及以上;精度:0.001 g 钢材混料检验设备 能满足鉴别钢材牌号的要求 注:企业配备的检测设备,可与上述设备名称不同,但应满足上述设备的功能要求。5.3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出厂检验项目 表4 企业出厂检验项目 产品单元 执行的标准名称、标准号 检验项目 输电线路铁塔 (110kV、220kV、 500kV、750kV) 钢材外观 钢材外形尺寸 GB/T 700-2006、GB/T 1591-2008 钢材材质 零部件尺寸 主材 接头件 连板 腹材 焊接件 焊缝外观 焊缝外形尺寸 焊缝内部质量 锌层外观 锌层厚度 锌层附着性 锌层均匀性 试装同心孔通孔率 试装部件就位率 试装主要控制尺寸 5.4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见附件2)。 5.5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 5.5.1 抽样规则及抽样单 5.5.1.1抽样原则 5.5.1.1.1企业实地核查合格后,由审查组负责组织抽样,抽样人员应不少于2人。 5.5.1.1.2钢材质量、零部件尺寸质量、焊接件及焊缝质量500kV及以下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采用GB/T 2828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750kV电压等级的输电线路铁塔产品采用GB/T 2828加严检验一次抽样方案,锌层和试装质量采用GB/T 2829的判别水平Ⅰ的一次抽样方案。 5.5.1.1.3抽样范围及检验依据(见表5) 表5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单元、检测范围及检测依据 序号 产品单元 检 测 范 围 检测依据 1 110kV 110kV直线塔、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18米。 、《输电线路铁塔制造技术条件》 、具有设计资质单位出具的图纸 、加工合同 2 220kV (330kV) 220kV(330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1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18米。 3 500kV 500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7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2米。 4 750kV 750kV直线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30米;转角塔的呼称高不得低于27米。 5.5.1.2抽样方法 抽样应在生产企业成品中进行,抽样人员采取现场随机抽样,所确定的检查批,是近期生产的(六个月内)、产品上有企业标识钢印的各种塔型(与申报电压等级相符)整基成品塔,经厂方自检合格,包装完毕待发运的产品,根据交检批量或检测实际情况确定样本大小,见表6-11,抽样单见表12-13。抽样时,应由被检企业代表现场确认。 表6 钢材外观、外形尺寸抽样表 批量范围 (件) 样本大小 (件) 判定组数 Ac Re 501—1200 32 0 1 1201-3200 50 0 1 3201-10000 80 1 2 表7 钢材材质抽样表 批量范围 (基) 样本大小 (件) 判定组数 Ac Re 1--8 2 0 1 9—15 3 0 1 16--25 5 0 1 表8 锌层外观、厚度检验抽样表(件) 样本大小与品种规格 判定组数 δ<5 5≤δ<8 δ≥8 合计 Ac Re 8 8 4 20 1 2 12 12 8 32 2 3 15 15 10 40 3 4 表9 锌层附着性、均匀性检验抽样表(件) 检测项目 样本大小 判定组数 Ac Re 附着性 3 0 1 均匀性 3 0 1 表10 零部件焊接件检验抽样表 样本品种 质量水平 批量范围 (件) 样本大小(件) 判定组数 500kV及以下 750kV Ac Re Ac Re 主材 26-50 8 1 2 1 2 51-90 13 1 2 1 2 91-150 20 2 3 1 2 151-280 32 3 4 2 3 接头件 9-15 3 0 1 0 1 16-25 5 0 1 0 1 26-50 8 1 2 1 2 51-90 13 1 2 1 2 连接板 151-280 13 1 2 1 2 281-500 20 2 3 1 2 501-1200 32 3 4 2 3 腹材 281-500 20 2 3 1 2 501-1200 32 3 4 2 3 1201-3200 50 5 6 3 4 3201-10000 80 7 8 5 6 焊接件 1-8 2 0 1 0 1 9-15 3 0 1 0 1 16-25 5 0 1 0 1 ≥26 8 0 1 0 1 焊缝质量 1-8 2 0 1 0 1 9-15 3 0 1 0 1 16-25 5 0 1 0 1 ≥26 8 0 1 0 1 表11 试组装检验抽样表 检测项目 样本大小(基) 判定组数 Ac Re 部件就位率 同心孔通过率 主要控制尺寸 表12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1 编号: 共 页 第 页 企业情况 申请单位名称(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集团公司所属 单位(盖章) 生产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抽样情况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执行标准 型号规格 样品等级 抽样基数 基 ,共 件 抽样数量 基,共 件 生产日期 抽样日期 产品批号 抽样地点 抽样人员签字 企业 人员签字 备注 说明 表13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抽样单-2 编号: 共 页 第 页 单 位 名 称 申证单元 kV 交检塔规格型号 生产日期或批号 抽样基数 基,共 件 抽样数量 件 抽 样 时 间 抽样地点 抽样方式 所抽样品是否为合格品 □是; □否 厂方确认(签名): 执 行 标 准 钢材外形尺寸 件 钢材材质 件 主材件 接头(板) 件 连接板件 腹材件 焊接件 件 焊缝质量 件 锌 层 厚度 外观 δ 件 ≤δ件 δ≥件 均匀性 件 附着性 件 抽样人 (签名) 受检单位(签名、盖章): 注:以集团公司形式申请的企业,如集团公司不生产,集团公司可不盖章,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必须盖章。 5.5.2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见表14) 表14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项目及标准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标准条款 检验项目 试验方法 输电线路铁塔 110kV 220kV(330kV) 500kV 750kV 3.4 钢材外观 GB 50205-2001 3.3 钢材外形尺寸 GB 50205-2001 3.3 钢材材质 GB/T 228-2002 GB/T 232-1999 GB/T 223 GB/T 20123-2006 4.1-4.6 零 部 件 尺 寸 下料长度、切断面垂直度、角钢端部垂直度、清根、铲背、切角、开合角、孔形、孔位、制弯、挠曲 GB 50205-2001 4.7.1 焊缝内部质量 GB/T 3323-2005 GB 11345-1989 4.7.2 焊缝外观 GB 50205-2001 4.7.3 焊缝外形尺寸 GB 50205-2001 4.10.2 锌层外观 GB/T 2694-2003 4.10.3 锌层厚度 GB/T 2694-2003附录C 4.10.5 锌层附着性 GB/T 2694-2003附录B 4.10.4 锌层均匀性 GB/T 2694-2003附录A 4.11.2 试装同心孔通孔率 GB/T 2694-2003 4.11.2 试装部件就位率 GB/T 2694-2003 4.11.3 试装主要控制尺寸 GB/T 2694-2003
5.5.3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检测结果判定原则 5.5.3.1零部件项次规定及合格率的计算方法 a. 零部件项次规定见表15。 表15 零部件项次规定 部件 类型 项 目 下 料 长 度 切断面垂直度 端 距 挠 曲 角钢端部垂直度 孔形 孔位 制 弯 清根(铲背) 切角(切肢) 标 识 焊 缝 角钢(件) 1 2 2 1 2 以孔计数 以制 弯处 计数 以处计数 以头计数 2 以毫米为一个项次 钢板(件) 2 以边 计数 4 1 2 b.零部件项次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XL=ΣhS/ΣjS ×100% 其中:XL----------零部件项次合格率 ΣhS--------总合格项次数 ΣjS--------总检测项次数 c. 焊接件项次合格率计算公式为: HL=(ΣhS+ΣhdS)/ (ΣjS+ΣdS) ×100% 其中:HL-----------焊接件项次合格率 ΣhS---------部件总合格项次数 ΣjS---------部件总检测项次数 ΣhdS--------总合格焊道数 ΣdS---------总检测焊道项次数 d.试装就位率计算公式为: JL=ΣhjS/ΣzjS×100% 其中:JL----------试装就位率 ΣhjS-------总合格件数 ΣzjS-------总试装件数 e.同心孔通过率计算公式为: TL=ΣhkS/ΣzkS×100% 其中:TL----------同心孔通过率 ΣhkS-------总合格孔数 ΣzkS-------总试装孔数 5.5.3.2不合格品的确定原则 a.当受检零部件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该零部件判定为不合格: ----- 项次合格率低于规定值时(合格率标准见附件5); ----- 钢材质量不合格或与设计要求不符合; ----- 接头处孔向相反; ----- 50%及以上孔准距超标; ----- 过酸洗严重,接头孔被酸腐蚀超标; ----- 加工工艺与设计要求不符合; ----- 由于放样错误,造成零部件尺寸超标; ----- 控制尺寸与图纸不符所涉及的相关件。 b.某一项次不合格而影响相关项次也不合格,其相关项次也为不合格项次。 c.焊接件中部件尺寸与焊缝有一方面不合格则焊接件不合格。 5.5.3.3产品综合判定原则 A类项有一项不合格,则产品判定为不合格;B类项有一项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e),则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6 证书和标志 6.1 证书 6.1.1 生产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生产许可证证书载明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其中,生产许可证副本中载明产品明细,包括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电压等级,例如:输电线路铁塔500kV。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证书还载明与其一起申请办理的所属单位的名称、生产地址和产品名称。 6.1.2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延续申请。 6.1.3 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需要产品升级时,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符合条件的,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1.4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当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产品标准及技术要求发生较大改变时,企业应及时执行国家新颁布的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要求。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将及时修订本实施细则,需组织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应制定补充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规定。 6.1.5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较大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重大技术改造等),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审查部应当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重新组织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 6.1.6 企业名称、住所、生产地址名称发生变化而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名称后1个月内向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生产许可证名称变更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名称变更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7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生产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毁损,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补领生产许可证申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材料之日起5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报送国家质检总局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1.8集团公司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新增所属单位需要与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新增所属单位审查合格后,换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但有效期不变。 6.2 标志 6.2.1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自准予许可之日起6个月内,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鉴于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裸装特点(难以标注),产品上可以不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标志由“企业产品生产许可”拼音Qiyechanpin Shengchanxuke的缩写“QS”和“生产许可”中文字样组成。QS标志由企业自行印(贴),标志的式样、尺寸及颜色要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附件6,可以按照规定放大或者缩小。 生产许可证编号为:XK04-002-×××××。其中,XK代表许可,前两位(04)代表行业编号,中间三位(002)代表产品编号,后五位 (×××××)代表企业生产许可证编号。 6.2.2 具有法人资格的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单独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其产品合格证上应当标注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应当在产品合格证上分别标注集团公司和所属单位的名称、住所,以及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住所和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6.2.3 委托加工企业必须按照备案的标注方式,在其产品合格证上进行标注。 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或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住所,以及被委托企业的名称、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7 委托加工备案程序 7.1 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1.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的产品; 7.1.2 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涉及产业政策的,应符合产业政策有关要求; 7.1.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2 被委托企业申请备案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7.2.1 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应当覆盖申请委托加工备案产品; 7.2.2 已获得生产许可证; 7.2.3 已签订了有效委托加工合同并公证,且委托加工合同必须明确委托企业负责全部产品销售。 7.3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共同向双方所在地省级许可证办公室提出备案申请,并提交以下备案申请材料: 7.3.1《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书》一式二份; 7.3.2 委托企业和被委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7.3.3 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7.3.4 公证的委托加工合同复印件。 7.4 省级许可证办公室应当自收到委托加工备案申请之日起5日内,进行必要的核实,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备案。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说明理由。 8 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获证企业的监督检查,通过监督抽查、日常监督检查、企业年度自查等措施和方式,对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的生产情况和产品质量状况的监督,检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8.1企业生产的产品单元和规格型号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明细的产品生产范围。 8.2企业是否具备本实施细则要求的必备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有关设备是否按期检定/校准。 8.3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对进厂的原辅材料、零部件实施进货验收,并具有相关记录。 8.4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在产品合格证上标注加印(贴)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8.5企业是否建立了原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和产品生产、销售台帐,企业生产过程记录是否健全。 8.6企业生产过程中是否存在委托加工行为,委托加工行为是否按照规定向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进行了备案。 8.7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点是否发生了改变,是否增加了生产线,如果发生改变,企业是否及时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并及时提出换证申请。 8.8企业是否按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规定要求及时提交年度自查报告,年度自查报告内容是否完整、真实。 8.9 企业是否对实地核查过程中发现的轻微缺陷项目进行了整改。 9 收费 9.1 审查费: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生产许可证审查费为每家企业申请一个产品单元收费2200元,一家企业同时申请两个以上产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按2200元的20%收费。审查费由企业在申请时向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交付。 9.2 产品检验费:由企业按照《关于新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产品质量检验费收费标准(第二批)备案的函》(国质检科函[2004]584号)规定的标准向检验机构交付。 9.3 费用的收缴方式按《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收费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6]69号)规定执行。 9.4 所属单位和集团公司一起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的,凡经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的所属单位以及集团公司应当分别缴纳审查费和产品检验费。 9.5 委托加工备案不得向企业收费。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 10.1 遵纪守法,依法行政,保守秘密,诚实守信; 10.2 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10.3 服务企业,高效快捷,谦虚谨慎、文明待人; 10.4 作风正派,清正廉洁,自警自省,慎权慎欲。 11 附则 11.1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11.2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11.3 本实施细则自 年 月 日起实施,原实施细则废止。 附件1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 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产品范围 (1) 电力工业铁塔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灵山铁塔路九号 邮政编码:114042 电 话:0412-6214484、7350210、7350230 传 真:0412-7350230 电子信箱:DLTZX@sohu.com 联 系 人:李进春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2) 电力工业电力设备及线路器材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地 址:福建省福州市东水路83-1号 邮政编码:350001 电 话:0591-87555927 传 真:0591-87670774 电子信箱:fzgddl@126.com fzgddl@sina.com 联 系 人:姚杨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3) 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 地 址: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新竹路12号 邮政编码:530022 电 话:0771-5887904 传 真:0771-5856481 联 系 人:陈捷 电子信箱:gxzjs@gxqts.gov.com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4) 江西省钢结构网架质量检验中心 地 址:抚州市迎宾大道西二路口 邮政编码:344000 电 话:0794-7060169 传 真:0794-7060162 联 系 人:彭友文 电子信箱:fzszjs@jxzj.gov.cn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5) 国家网架及钢结构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 址:徐州市湖北路64号 邮政编码:221006 电 话:0516-83641965 传 真:0516-85711011 联 系 人:谢东 电子信箱:whlf100@163.com 检验产品范围:输电线路铁塔产品 附件2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 企业实地核查办法
企业名称: 生产地址: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规 格 型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实地核查结论的判定原则
1、本办法进行判定核查结论的内容:一、质量管理职责,二、生产资源提供,三、人力资源要求,四、技术文件管理,五、过程质量管理,六、产品质量检验,七、安全防护共7章27条39款。 2、项目结论的判定: (1)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和“不符合”(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标注*),否决项目为2.1生产设施、2.2设备工装的2.2.1款、2.3测量设备的2.3.1款、6.3出厂检验、共4款; (2)非否决项目结论分为“符合”、“轻微缺陷”、“不符合”(非否决项目条款在本办法中不标注*)。非否决项目共35款。 3、核查结论的确定原则 3.1申请生产750kV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 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4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3.2申请生产500kV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 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5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3.3 申请生产220kV(330kV)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 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6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3.4 申请生产110kV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的企业 否决项目全部符合,非否决项目中轻微缺陷不超过7款,且无不符合项,核查结论为合格。否则核查结论为不合格。 4、审查组依据本办法对企业实地核查后,填写《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和《企业实地核查不符合项汇总表》。 一、质量管理职责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1.1 组织 机构 企业应有负责质量工作的领导,应设置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或负责质量管理工作的人员。 1.是否指定领导层中一人负责质量工作。 2.是否设置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2 管理 职责 应规定各有关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权限和相互关系。 1.是否规定与产品质量有关的部门、人员的质量职责。 2.有关部门、人员的权限和相互关系是否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1.3 有效 实施 在企业制定的质量管理制度中应有相应的考核办法并严格实施,并记录有关结果。 1.是否有相应的考核办法。 2.是否严格实施考核并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二、生产资源提供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2.1* 生产 设施 企业必须具备满足生产和检验所需要的工作场所和设施,且维护完好。 1.是否具备满足申请取证产品的生产和检验设施及场所。 2.生产和检验设施是否能正常运转。 3.零部件加工应有相适应的生产车间,且有吊装设备(该项110kV不要求)。 4.应有专用的物理实验室及化学实验室且相互独立,场所及环境应能满足要求。 o 符合 o 不符合 设备工装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具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必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设备工装性能和精度是否满足加工要求。 3.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 企业的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应维护保养完好。 检查设备维护和保养计划及实施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测量 设备 1*.企业必须具有本实施细则5.2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其性能和精度应能满足生产合格产品的要求。 1.是否有本实施细则中规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必要时应核查其购销合同、发票等凭证及设备编号。 2. 设备性能、准确度能满足生产需要。 3.是否与生产规模相适应。 o 符合 o 不符合 2.企业的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应在检定或校准的有效期内使用。 1.检验、试验和计量设备是否在检定/校准有效期内并有标识。 2.锌层锤击试验装置是否有校准规程,并保留校准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三、人力资源要求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3.1 企业领导 企业领导应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并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知识。 1. 是否有基本的质量管理常识。 ⑴了解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对企业的要求(如企业的质量责任和义务等); ⑵了解企业领导在质量管理中的职责与作用。 2. 是否有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⑴了解产品标准、主要质量指标等; ⑵了解产品生产工艺流程、检验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2 技术人员 企业技术人员应掌握专业技术知识,并具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掌握相关的专业技术知识。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重点抽查工艺人员及放样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3 检验人员 检验人员应熟悉产品检验规定,具有与工作相适应的质量管理知识和检验技能。 1.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是否掌握产品标准和检验要求。 3.是否有一定的质量管理知识。 4.是否能熟练准确地按规定进行检验。 5.物理性能、化学实验及无损探伤人员每项应不少于两人。 (重点抽查关键重要件检验人员和出厂检验人员)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4 生产人员 操作者应能看懂相关技术文件(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等),并能熟练地操作设备。 1. 是否熟悉自己的岗位职责。 2. 是否能看懂相关图纸、配方和工艺文件。 3. 是否能熟练地进行生产操作。 (重点抽查关键工序、特殊工序操作工人)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5 人员培训 企业应对与产品质量相关的人员进行必要的培训和考核。 1. 理化、检验人员、重要工序操作者是否进行了培训和考核,并保持有关记录。 2.探伤人员必须持有国家有关职业技能鉴定机构核发的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书(2.3.1款要求具备的每一种无损检测方法需各具备相应方法中级或以上资质人员2名,且范围满足产品生产要求)。 3. 电焊工、吊车工必须持证上岗。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四、技术文件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技术 标准 1.企业应具备和贯彻《实施细则》5.1中规定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 1.是否有《实施细则》中所列的与申请取证产品有关的标准。 2.是否为现行有效标准。 3.标准是否进行宣贯并执行、有相应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如有需要,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应不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并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1.企业制定的产品标准是否经当地标准化部门备案。 2.企业产品标准主要技术和性能指标不应低于相应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o 此项不适合 技术 文件 1.技术文件应具有正确性,且签署、更改手续正规完备。 1.技术文件(如设计文件和工艺文件等)的技术要求和数据等是否符合有关标准和规定要求。 2.技术文件签署、更改手续是否正规完备。 (重点检查放样图、零件加工图、关键/特殊工序的工艺文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技术文件应具有完整性,文件必须齐全配套。 技术文件是否完整、齐全(包括图纸、加工说明;放样、剪切、号料、制孔、制弯、切角、铲背、清根、焊接、酸洗、镀锌、试塔、包装等工艺规程,重要工序的作业指导书;工艺文件的工艺过程卡、工序卡;检验规程--部件原材料、加工过程、半成品和成品各检验过程的检验、验证的数量、方法、标准等)。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技术文件应和实际生产相一致,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必须完全一致。 1.技术文件是否与实际生产和产品统一一致。 2.各车间、部门使用的文件是否一致。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文件 管理 1.企业应制定技术文件管理制度,文件的发布应经过正式批准,使用部门可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文件的修改应符合规定要求。 1.是否制定了技术文件管理制度。 2.发布的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3.使用部门是否能随时获得文件的有效版本。 4.文件的修改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 是否有部门或专(兼)职人员负责技术文件管理,且职责明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五、过程质量管理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采购 控制 1.企业应制定采购原、辅材料、零部件及外协加工项目的质量控制文件。 1.是否制定了控制文件。 2.内容是否完整合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定影响产品质量的主要原、辅材料、零部件的供方及外协单位的评价规定,并依据规定进行评价,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1.是否制定了评价规定(若镀锌是外协项目,企业应制定评价外协单位的程序文件,文件应包含规定评价外协单位的产品能否满足GB/T2694标准要求的办法及抽样的批次、数量、跟踪检验的方法等内容)。 2.是否按规定进行了评价。 3.是否全部在合格供方采购。 4.是否保存供方及外协单位名单和供货、协作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应根据正式批准的采购文件或委托加工合同进行采购或外协加工。 1.是否有采购或委托加工文件(如:计划、清单、合同等)。 2.采购文件是否明确了验收规定。 3.采购文件是否经正式批准。 4.是否按采购文件进行采购。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4.企业应按规定对采购的原、辅材料、零部件以及外协件进行质量检验或者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质量验证,检验或验证的记录应该齐全。 1.是否对采购及外协件的质量检验或验证作出规定。 2.规定是否满足相关标准的要求。 3.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或验证。 4.是否保留检验或验证的记录。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工艺 管理 1.企业应制定工艺管理文件及考核办法,并严格进行管理和考核。 1.是否制定了工艺管理文件及考核办法。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是否按制度进行管理和考核。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等应按规定放置,并应防止出现损伤或变质。 1.是否制定了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工装器具的定置规定,其内容是否完善可行。 2.有无适宜的搬运工具、必要的工位器具、贮存场所和防护措施。 3.原辅材料、半成品、成品是否出现损伤或变质。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3.企业职工应严格执行工艺管理文件,按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是否按制度、规程等工艺文件进行生产操作。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质量 控制 1.企业应明确设置关键质量控制点,对生产中的重要工序进行质量控制。 1.是否对重要工序(放样、制孔、焊接、除锈)设置了质量控制点。 2.是否在有关工艺文件中标明质量控制点。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企业应制订重要工序质量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并依据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1.是否制订了重要工序质量控制点的作业指导书,其内容是否完整。 2.是否按作业指导书实施质量控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4 特殊 过程 对产品质量不易或不能经济地进行验证的特殊过程,应事先进行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并按规定的方法和要求进行操作和实施过程参数监控。 1.对特殊过程(如焊接、除锈等工序)是否事先进行了设备认可、工艺参数验证和人员鉴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操作和过程参数监控。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5 产品 标识 企业应规定产品标识方法并进行标识,产品标识方法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1.是否规定产品标识方法,能否有效防止产品混淆、区分质量责任和追溯性。产品标识方法是否满足标准要求。 2.检查外协件、半成品、成品的标识是否满足规定要求。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5.6 不合 格品 企业应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有效防止不合格品出厂。 1.是否制订不合格品的控制程序。 2.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品是否得到有效控制。 3.不合格品经返工、返修后是否重新进行了检验。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六、产品质量检验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检验管理 1.企业应有独立行使权力的质量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并制定质量检验管理文件以及检验、试验、计量设备管理文件。 1.是否有检验机构或专(兼)职检验人员,能否独立行使权力。 2.是否制定了检验规程和检测计量设备管理文件。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2. 企业有完整、准确、真实的检验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1.检查半成品、成品是否有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 2.检验的原始记录或检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2 过程检验 企业在生产过程中要按规定开展产品质量检验,做好检验记录,并对产品的检验状态进行标识。 1.是否对产品质量检验作出规定。 2.是否按规定进行检验。 3.是否作检验记录。 4.是否对检验状况进行标识。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6.3* 出厂检验 企业应按相关标准的要求,对产品进行出厂检验和试验,出具产品检验合格证,并按规定进行包装和标识。 1.是否有出厂检验规定、包装和标识规定。 2.出厂检验和试验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3.产品包装和标识是否符合规定。 o 符合 o 不符合 七、安全防护 序号 核查 项目 核查内容 核查要点 结论 核查记录 7.1 安全 生产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并实施。企业的生产设施、设备的危险部位应有安全防护装置,车间、库房等地应配备消防器材,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进行隔离和防护。 1.是否有安全生产的文件规定。 2.危险部位是否有必要的防护措施。 3.车间、库房等是否配备了消防器材,消防器材是否在有效期内。 4.是否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进行隔离和防护。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7.2 劳动 防护 企业应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和劳动防护培训,并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 1.是否进行了必要的安全生产及劳动防护培训; 2.是否提供了必要的劳动防护。 3.员工的生产操作是否符合安全规范。 o 符合 o 轻微缺陷 o 不符合 附件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 观察员(签字): 年 月 日 审查组织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其他情况说明”栏中填写的内容为:企业存在不符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且不能体现在实地核查记录中的情况,如企业存在因非不可抗力原因拖延或拒绝核查的情况等。附件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 企业名称: 产品单元: 序号 条款号 轻微缺陷程度 轻微缺陷事实描述 整改要求 审查组组长(签字): 年 月 日 企业代表签字: 企业公章 年月日 审查组成员(签字):
年 月 日 整改时限: 请企业按照整改要求在 日内完成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注:1、实地核查不合格的企业,“整改要求”、“企业代表签字”、“整改时限”栏不填。 2、A--表示否决项不符合、B--表示非否决项目不符合、C--表示非否决项目轻微缺陷。 附件5 (CMA章)、(CNAS章)、(CAL章)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 产品名称 单元名称 受检单位 (与抽样单上企业名称一致,以集团公司名义申请的应填写所属单位的名称) 检验类别 生产许可证检验 报告日期 (以签发日期为准)
检验机构名称 注 意 事 项
1. 检验报告无“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2. 复3. 制检验报告未重新加盖“检验报告专用章”或检验单位公章无效。 4. 检验报告无批准人、审核、主检签字无效,5. 无骑缝章无效。 6. 检验报告涂改无效。 7. 受检单位对检验报告若有异议,8. 应于接到报告后十五日内向检验单位提出,9. 逾期不10. 予受理。 地 址:(检验机构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联 系 人: 电 话: 传 真: E-mail电子信箱: ╳╳╳检验机构 检 验 报 告 报告编号:XXXXXXXX 共X页 第1页 产品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规格型号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名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受检单位 生产地址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地点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样品等级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人员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基数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产品批号/生产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数量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抽样日期 (按《产品抽样单》填写) 检测地点 检验依据 (输电线路铁塔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规定的产品检验依据) 检验日期 检验结论 (按照╳╳标准对╳╳产品进行检验,检验结果均符合/╳╳项目不符合该标准规定的(╳╳规格╳╳等级)要求,判定该样品为合格/不合格。) 检验单位(公章或检验报告专用章)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备注 试验室环境温度、湿度等 批准: 审核: 主检: 检 验 结 果 判 定 表 共X页 第2页 序号 项别 检测项目 质量指标 样本大小 判定组数 实测结果 判定结果 Ac Re 合格数 不合格数 1
类 项 焊缝内部质量 ( ) 级 2 钢材材质 与图纸要求相符 3 锌层 均匀性 符合标准要求 4 附着性 符合标准要求 5 试装控制尺寸 与图纸要求相符 6 类 项 钢材外观 符合标准规定 7 钢材外形尺寸 符合标准规定 8 零部件尺寸 主材 项次合格率 ≥95 9 接头 ≥95 10 板 ≥90 11 腹材 ≥85 12 焊接件 ≥95 13 焊缝外观质量 ≥95 14 焊缝外形尺寸 ≥95 15 试装 就位率 ≥99 16 同心孔率 ≥96 17 锌层 厚度 符合标准要求 18 外观 结 论 备 注 复核: 检验: 附件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比表 必备生产设备变化对比表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主要设备(新版) 主要设备(旧版) 说明 具备剪20mm或以上厚度钢板的剪板机(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具有剪20mm厚钢板的设备, 变化 具备钻φ80孔的钻床、且φ30或以上型号钻床不少于4台(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具有钻φ80孔的设备,且φ30或以上钻床不少于4台。 变化 具有角钢和钢板制弯所需的压力机、加热设备及相应工装模具。 具有弯曲,加热设备。 变化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8台,且有焊丝、焊条保管库和焊条烘干设备(最高烘干温度不低于40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8台,且有焊丝、焊条、焊剂保管库和烘干设备。 变化 吊装设备(生产车间应有行吊,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且覆盖面均应达到生产作业区的95%以上)。 吊车覆盖面应达到生产作业区的95%以上,且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 变化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主要设备(新版) 主要设备(旧版) 说明 具备剪16mm或以上厚度钢板的剪板机(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具有剪16mm厚钢板的设备, 变化 具备钻φ80孔的钻床(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具有钻φ80孔的设备。 变化 具有角钢和钢板制弯所需的压力机、加热设备及相应工装模具。 具有弯曲、加热设备。 变化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5台,且有焊丝、焊条保管库和焊条烘干设备(最高烘干温度不低于40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5台,且有焊丝、焊条、焊剂保管库和烘干设备。 变化 吊装设备(生产车间应有行吊,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且覆盖面均应达到生产作业区的95%以上)。 吊车覆盖面应达到作业区的95%以上,且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 变化 () 具备剪12mm或以上厚度钢板的剪板机(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具有剪12mm厚钢板的设备, 变化 具备钻φ60孔的钻床(以设备标定值为依据)。 具有钻φ60孔的设备。 变化 具有角钢和钢板制弯所需的压力机、加热设备及相应工装模具。 具有弯曲、加热设备。 变化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3台,且有焊丝、焊条保管库和焊条烘干设备(最高烘干温度不低于40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3台,且有焊丝、焊条、焊剂保管库和烘干设备。 增加、变化 吊装设备(生产车间应有行吊,试塔场地、原材料库和成品库应有吊装设备,且覆盖面均应达到生产作业区的90%以上)。 企业的吊车覆盖面应达到作业区的90%以上,且有试组装场地。 变化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主要设备(新版) 主要设备(旧版) 说明 具有切∠125×10角钢能力的设备。 具有切∠100×12能力。 变化 具有角钢和钢板制弯所需的压力机、加热设备及相应工装模具。 具有弯曲、加热设备。 变化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2台,且有焊丝、焊条保管库和焊条烘干设备(最高烘干温度不低于400℃)。 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机(或直流焊机)不少于2台,且有焊丝、焊条、焊剂保管库和烘干设备。 增加、变化 必备检测设备变化对比表 序号 产品单元(新版) 主要检测设备(新版) 主要检测设备(旧版) 说明 1 750 低温槽、缺口拉床、冷弯模具、紧固件拉伸模具 增加 2 500 冲击功试验机、低温槽、缺口拉床、冷弯模具、紧固件拉伸模具、洛氏硬度计 增加 3 220 (330) 冷弯模具(3-50mm) 增加 4 110 超声波探伤仪、冷弯模具 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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