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锅炉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 造 锅 炉 范围 A 不限 B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2.5MPa的蒸汽锅炉(表压,下同) C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8MPa且额定蒸发量小于及等于1t/h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的热水锅炉 D 额定蒸汽压力小于及等于0.1MPa的蒸汽锅炉;额定出水温度小于120℃且额定热功率小于及等于2.8MW的热水锅炉 注:1. 额定出水温大于及等于120℃的热水锅炉,按照额定出水压力分属于C级及其以上各级。 2. 持有高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生产低级别的锅炉产品。 3. 持有C级及其以上级别许可证的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对于只制造有机热载体锅炉的制造企业,应申请有机热载体锅炉单项制造资格,不需要定级别。 4. 对于产品种类较单一的制造企业,可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部件、材质、品种等。 5. 持证锅炉制造企业可以制造与相应级别锅炉配套的分汽缸、分水缸。 二、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 级别 制造压力容器范围 代表产品 A 超高压容器、高压容器(A1);第三类低、中压容器(A2);球形储罐现场组焊或球壳板制造(A3);非金属压力容器(A4);医用氧舱(A5) A1应注明单层、锻焊、多层包扎、绕带、热套、绕板、无缝、锻造、管制等结构形式 B 无缝气瓶(B1);焊接气瓶(B2);特种气瓶(B3) B2注明含(限)溶解乙炔气瓶或液化石油气瓶。B3注明机动车用、缠绕、非重复充装、真空绝热低温气瓶等 C 铁路罐车(C1);汽车罐车或长管拖车(C2);罐式集装箱(C3) D 第一类压力容器(D1);第二类低、中压容器(D2) 注:1. 一、二、三类压力容器的划分按照《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确定; 2. 超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高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0MPa且小于100MPa的压力容器; 中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1.6MPa且小于10MPa的压力容器; 低压容器:设计压力大于及等于0.1MPa且小于1.6MPa的压力容器。 3. 按分析设计标准设计的压力容器,其制造企业应持有A或C级许可证。 4. 球壳板制造项目含直径大于及等于1800mm的各类型封头。 5. 对于产品种类单一的制造企业,应对其许可范围进行限制,如限制产品或制造方法、材质、种类、用途等。 |